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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14:30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包括股东本人出席或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8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莞长路东城段142号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2、审议与披露情况: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3、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本次会议的第5、6、7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4、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将会作为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讨论,不作为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和会务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股东为QFII的,凭 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附件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2024年5月10日,上午10:00-11:30,下午14:30-17:30。

  3、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办公楼2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晴

  联系电话:0769-22187143

  联系传真:0769-22187699

  电子邮箱:hongming@dghongming.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莞长路东城段142号

  5、其他事项: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 2: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 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51105”,投票简称为“鸿铭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1、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意见,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2、在本授权委托书中,股东可以仅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具体提案投票为准;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4、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性质: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授权委托书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附件3: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2〕208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采用定价发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5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0.50元。截至2022年12月26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50,6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870.8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754.1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332C000811号《验资报告》。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尚未投入募投项目,尚未使用的金额为43,540.37万元。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23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590.06万元和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05.17万元(不含增值税),共计11,895.23万元。

  (2)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5,329.62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直接投入募投项目16,919.68万元。

  (3)以募集资金支付上市费用481.13万元。其中上市服务费160.38万元,信息披露费320.75万元。

  (4)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300.00万元。

  (5)本期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合计213.98万元及支付募集资金专户结算手续费0.25万元。

  (6)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募集资金余额21,748.12万元。其中购买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20,000.00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748.12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于2023年2月9日经本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从2022年12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上述存款余额中,已扣除手续费0.32万元(其中2023年度手续费0.25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上表的“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中填写。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15:00-16:3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15:00-16:3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二、 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金健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晴女士,财务负责人杜柳斯女士,独立董事钟水东先生,保荐代表人吕晓曙女士(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三、 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15:00-16:30通过网址https://eseb.cn/1dyXfUmLti8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2024年4月29日15:00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四、 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曾晴

  电话:0769-22187143

  传真:0769-22187699

  邮箱:hongming@dghongming.com

  五、 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或易董app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773,283.53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2,294,247.4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66,903,635.25元,其中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70,073,433.14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短期经营实际情况,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鉴于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且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定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即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董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2023年度未实现盈利,结合公司2024年经营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短期经营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阶段、未来经营发展的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其中《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议案适用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薪酬和津贴方案

  (一)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领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2024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6万元/年(税前)。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三)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监事津贴。未担任管理职务者,不单独领取监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奖励两部分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四、发放办法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根据公司资金情况予以统一安排。

  五、其他规定

  1. 上述薪酬方案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2.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董事和监事薪酬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1.32万股;同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将对剩余81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6.604万股进行作废,本次合计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924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2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年6月1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年6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作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第十二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发生主动辞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作废其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1.32万股。

  2、因业绩考核未达成而作废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因此,公司将对剩余81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6.604万股进行作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924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也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37.924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鸿铭股份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

  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

  为真实、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合并范围内截至2023年末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经资产减值测试,公司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二) 本次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范围和总金额

  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其2023年12月31日存在的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公司2023年度各类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合计9,422,157.13元,具体明细如下:

  

  二、本次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一)信用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本集团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款项和债务工具投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 租赁应收款;

  ● 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除外)。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集团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本集团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本集团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集团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集团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集团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集团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集团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本集团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或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集团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A、应收票据

  ● 应收票据组合1:银行承兑汇票

  ● 应收票据组合2:商业承兑汇票

  B、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组合1:应收国内企业客户

  ● 应收账款组合2:应收国外企业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的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其他应收款

  本集团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其他应收款组合1:应收押金和保证金

  ● 其他应收款组合2:应收其他款项

  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集团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按账龄划分组合的其他应收款,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本集团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集团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集团考虑的信息包括:

  ● 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 已发生的或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如有)的严重恶化;

  ● 已发生的或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

  ● 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本集团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集团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集团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如果逾期超过30日,本集团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本集团认为金融资产在下列情况发生违约:

  ● 借款人不大可能全额支付其对本集团的欠款,该评估不考虑本集团采取例如变现抵押品(如果持有)等追索行动;

  ● 金融资产逾期超过90天。

  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 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 本集团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 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集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集团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核销

  如果本集团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本集团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但是,按照本集团收回到期款项的程序,被减记的金融资产仍可能受到执行活动的影响。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等(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集团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集团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集团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集团确定的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三、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四、本次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客观的体现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将减少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总额9,422,157.13元,并相应减少公司报告期期末的净资产。

  五、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准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的依据充分、公允,相关数据真实的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该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本次计提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能够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成立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5)首席合伙人:李慧琦

  (6)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225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36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400人。

  (7)收入情况:2022年度业务收入26.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74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致同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职业保险,截止2022年12月31日累积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风险基金1,089万元,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合伙人:陈颖,2013年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承做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签字会计师:吕鸿杰,2012年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承做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复核合伙人:冼宏飞, 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5家次。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陈颖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见下表:

  

  3、独立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75万元,系按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三、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完成了2023年度各项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提交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5、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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