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新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5日
至2024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详见2024年4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5、6、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薪酬方案涉及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5月10日(9:00-11:00/14:00-16:00)。
(三)登记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5871857
联系传真:028-85871899
联系地址:成都市双流西航港经开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邮编:610207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2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9,535,958.64元,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80,405,818.26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23,213,953.05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不送红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63,181,467股,加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可转债累计转股数649股后,公司总股本为163,182,11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372,780.88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49.34%。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拟分配利润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分红实施完毕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113574)转股价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状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求,同意将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监事会同意该项议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华体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智城”),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 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否
●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4年,公司预计为华体智城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华体智城提供担保余额为6,183,163.54元;
● 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保证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资金需求,公司、华体智城预计2024年度向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成都农商行、四川银行、邮储银行、华夏银行、成都银行等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3.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该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银行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流贷、短期流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函、云信、保理、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和商票贴现、商票保兑、保贴、福费廷、票据质押融资等票据业务品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授信额度采用抵押和质押保证担保方式,以公司自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办公楼、厂房及土地(川2020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011096号)为公司(含子公司华体智城)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授信提供抵押;公司和华体智城提用授信相互提供保证担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授信额度采用信用加抵押形式,以公司自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办公楼、厂房及土地(川2020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011084号)为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授信提供抵押。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授信采用信用和保证担保方式。其中公司授信额度25,000万元采用信用方式;华体智城授信额度5,000万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预计为华体智城能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以上担保皆不涉及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授权有效及批准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华体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280499153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注册地址: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宇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施工专业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体智城总资产221,744,440.80元,净资产118,496,014.07元,营业收入52,203,426.44元,净利润-8,557,399.32元。(经审计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华体智城总资产214,148,810.51元,净资产121,818,756.66元,营业收入20,413,652.59元,净利润3,332,221.36元。(未经审计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额度仅为预计额度,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具体担保事项以实际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华体智城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整体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额度事项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2,000.00万元(公司对外担保均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1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2,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1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其中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 规定进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报备文件
1、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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