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A4栋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1:根据存托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的《存托凭证基础证券托管协议》的安排,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均由ICBC (Asia) Nominee Limited持有。
注2:根据《存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号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2次征求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的通知》的要求,截至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向存托人做出投票指示,存托人将收集到的投票结果发送给境外托管人,由境外托管人根据投票结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注3:计算出席会议的股东(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已剔除本次存托凭证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存托凭证。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禄峰先生主持,表决方式采用股东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投票指示进行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九号有限公司经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向存托人做出投票指示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前述程序符合《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司与存托人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的《九号有限公司存托凭证存托协议》(以下简称“《存托协议》”)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0人,出席0人,公司系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 董事会秘书徐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3.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基础股票均为A类普通股,非特别表决权股份。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5、7、8、9、10、11、14、15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计票。
2、 议案8、12、14、1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设置了特别表决权安排,根据《公司章程》,存托凭证持有人Putech Limited、Cidwang Limited、Hctech I L.P.、Hctech II L.P.、Hctech IIIL.P.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B类普通股股份每份具有5份表决权,持有的存托凭证对应的A类普通股股份每份具有1份表决权,其他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A类普通股股份每份具有1份表决权。上述议案中,1-10、13-15均适用特别表决权;涉及的每一B类普通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A类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11、12。
截至存托凭证登记日,存托凭证持有人Putech Limited、Cidwang Limited、HctechI L.P.、HctechII L.P.、HctechIII L.P.持有的表决权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旭琦、李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存托协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 报备文件
(一)九号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关于九号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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