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027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汇业路6号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4年4月12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志锐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7,924.9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143.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94.1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255.3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49.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9,340.7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02%。报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2023年年度报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因此2023年度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监事会认为:结合公司的业绩水平及实际经营情况,为了满足公司后期的各项经营性资金需求,维持公司稳健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财务抗风险能力,保证公司的资金需求及可持续发展,谋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提出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报审计等工作,为保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监事会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实际年度审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报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详细内容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8.8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监事会认为:鉴于原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已当选为监事及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等原因,拟对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钟胜贤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为客观、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529.3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中7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2年度收入总额为266,287.7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54,019.07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35,168.13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66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2,888.06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6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2次、自律监管措施 2次、自律处分 1 次。
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1次,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处分各1次;2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
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签字会计师郭春林和曾广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程峰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项目合伙人聂勇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实际年度审计工作量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独立性和专业性,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度,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松辉”)、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4年度,公司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1.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预计为松岩新能源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预计为赣州松辉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0.5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松岩新能源预计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6.0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5856亿元,为松岩新能源提供的担保余额0.3亿元,为赣州松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亿元;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0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部分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均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合同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主要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预计情况概述
(一)2024年申请综合授信基本情况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资金需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于2024年间向各商业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并在该授信额度项下办理各种单项授信业务,授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等各类融资业务,授信期限以签署的授信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情况如下表:
(二)2024年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松岩新能源、赣州松辉三家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0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具体实施相关业务。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2024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如下表:
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预计2024年度为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6.00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2024年子公司预计对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表:
上述担保额度为2024年度公司预计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以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预计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担保金额取决于被担保方与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实际借款金额。在2024年度担保预计总额度内,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其中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低于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1、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FR3TX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肖爱明
5、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办事处(杜甫大道与招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20米)
6、注册资本:58,7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1日
8、经营范围:铝晶粒细化剂、铝基中间合金、金属钛及70高钛铁合金、颗粒精炼剂、有色金属轻合金材料、KA1F4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1、名称: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573600927R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钟胜贤
5、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松岩工业园
6、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1年4月21日
8、经营范围: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结构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1、名称: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7HPJEM28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邢建强
5、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工业园区九二氟盐化工产业基地
6、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2年2月14日
8、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四)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名称: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8515F
3、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法定代表人:陈学敏
5、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光路公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新星厂区A栋
6、注册资本:16,595.5099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2年7月23日
8、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机电装备研发、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及铝型材处理剂(不含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物品);普通货运。机电装备制造。
9、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为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履约保函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批复为准,担保金额合计将不超过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如超过上述担保额度,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洛阳新星、松岩新能源和赣州松辉均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实质上控制其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12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37%;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88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8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3、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4、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5、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032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8.82万份予以注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
1、2020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8日,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同时,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7月9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8月14日为授予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20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0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320万份,股票期权登记人数13人,行权价格为15.42元/股。
6、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9.2万份予以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2022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了159.2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8、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1.98万份予以注销。
9、2023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2023年5月4日,公司办理完成了121.98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10、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8.82万份予以注销。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8.8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具体如下:
1、原激励对象钟胜贤因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4.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三个行权期绩效考核目标如下: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同时满足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3.00万元,2023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为0万元,因此2023年公司业绩层面的净利润为-14,143.00万元,未达到当期行权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目标,行权条件未成就,拟对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共计24.42万份进行注销。
综上,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38.82万份。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320万份股票期权已全部注销。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认真履职,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原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已当选为监事及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原因,拟对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及批准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尚需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监事会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为客观、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529.30万元,计提明细如下表:
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1、计提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规定和公司的会计政策,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2)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和年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2023年转回应收账款信用减值准备23.45万元,计提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准备90.84万元,计提应收票据信用减值准备1.00万元。
2、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则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成本的,按照其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2)2023年计提减值准备涉及的存货,为公司产成品、在产品和原材料(主要是六氟磷酸锂及其原材料氟化锂)。存货预计可变现净值以2023年市场价格为基础,考虑存货的持有目的,并考虑后续加工成本、销售费用等对预计可变现净值的影响,按照账面成本超过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减值准备。2023年计提存货减值准备1,481.91万元
3、计提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本报告期末,公司聘请专业评估师,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根据资产特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等的相关规定,选用的价值类型为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组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回收价值,并与账面价值比较,计提减值准备979.00万元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董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3、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23年的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四、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2,529.30万元,导致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减少2,529.30万元。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执行,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准则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准则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公司按照准则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准则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准则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公司追溯调整了2022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979.70元,相关调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979.70元,其中盈余公积为97.97元、未分配利润为881.73元。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了2022年1月1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979.70元,相关调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979.70元,其中盈余公积为97.97元、未分配利润为881.73元。同时,公司对2022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037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实际控制人陈学敏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为原审第三人。
● 涉案事项及金额:上诉人陈锦林对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请求法院确认于2005年6月15日代表香港华威贸易行(以下简称“华威贸易行”)与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柏金属”)签订的内容为“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名下的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陈学敏、林建军返还原告12,500,000.00元出资款及赔偿该出资所对应的利息损失(计自2005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即为人民币11,424,159.72元),合计为人民币23,924,159.72元。”的民事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二审审理已终结。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终25388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2)粤0391民初1104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陈锦林诉被告陈学敏、林建军、第三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22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陈锦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上诉人陈锦林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039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终25388号】,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00元,由上诉人陈锦林负担,陈锦林多预交的人民币646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结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及公司获得胜诉,涉及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陈锦林承担,本次诉讼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实际控制人股份造成变动,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 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4-038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实际控制人陈学敏为原审第三人
● 涉案事项及金额:公司及上诉人(原审原告)对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2005年6月15日订立的内容为“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以下简称“华威贸易行”)将其名下的被告100%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柏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民事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二审审理已终结。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获得胜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终4116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粤0391民初8595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陈锦林诉公司2005年6月15日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22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上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向公司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20)粤0391民初8595号】,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陈锦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当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上诉人陈锦林与上诉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学敏因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8595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锦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确认新星公司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制作的内容为“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以下称“华威贸易行”)将其名下的新星公司 100% 股权以 12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鸿柏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一审认定“华威贸易行是在香港登记的合伙实体,合伙人为陈锦林和案外人霍锦昌”有误,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公司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终4116号】,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陈锦林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陈锦林已预交),由上诉人陈锦林负担。上诉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陈锦林和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2020)粤0391民初8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即驳回陈锦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因此,本次诉讼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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