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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4-030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24日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4-031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梅旭辉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 2024年4月 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4-032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炳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经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没有异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梅旭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利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玲飞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根据公司股东奇精控股出具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告知函》,奇精控股自2021年7月16日起放弃其所持有的公司43,824,702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2、截至2024年3月31日,奇精控股共计质押公司股份43,824,702股,主要系为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汪永琪先生共计质押7,376,512股,主要系为其和奇精控股与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22日签订的《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与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业绩差额部分补偿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办理解除质押。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关联交易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1)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2024年1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博思韦精密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韦”)与宁波榆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属”)发生业务往来,预计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93.90万元(含税)。各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2024年1-3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①2022年10月26日,公司与宁波和丰创意广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和丰”)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宁波和丰将座落在位于宁波市江东北路375号006幢(9-1)宁波和丰创意广场丰庭楼 905-2单元的房屋出租给公司,租赁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共38个月。宁波和丰同意给予公司自交付日起2个月的装修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装修期内无需支付租金,实际需支付租金时期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共36个月,月租金(含税)为人民币 18,125.92 元。2024年1-3月,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4,377.76元(含税)。

  ②2024年1月13日,公司与股东奇精控股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奇精控股位于宁海县长街工业园区办公楼的第二层与第四层,租赁期为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租金(含税)为人民币94,824元。2024年1-3月,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3,706.00元(含税)。

  2、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榆林金属于2021年4月12日签署了《厂房买卖之关联交易合同》,公司以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作出的评估价格3,510,375元为交易价格购买榆林金属位于宁海县长街镇工业园区25#、26#厂房,并在公司取得上述厂房不动产权证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同时,榆林金属向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191,981.34元(不含税)。

  2021年上半年,公司已收到上述土地使用费。截至本报告期末,鉴于上述厂房的不动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公司尚未支付上述厂房的购买款项。

  (二)现金管理情况

  2024年1月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3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0,000.00万元。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决议有效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到期日不得晚于2025年6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3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预计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截至报告期末,2023年末尚在执行中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金额为290万美元)均已到期;2024年1-3月,公司未新签署外汇套期保值合约。

  (四)2024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展

  2024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2024 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投资总额为8,947.63 万元,其中预计2024年投入金额8,333.88万元;以前年度结转项目2024年预计投入金额11,907.97万元。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审慎开展2024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截至报告期末,公司2024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723.54万元;以前年度结转项目实际投入4,038.67万元。

  (五)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将于2024年4月25日派发2023年度现金红利,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2,147,57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429,514.60元。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六)炜伲雅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诉讼情况

  2022年7月20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炜伲雅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伲雅电子”),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3,007,716.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和承担案件诉讼费。该案件已于2022年7月25日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22年9月2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2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炜伲雅电子尚欠公司货款合计3,007,716.50元,炜伲雅电子需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公司货款200,000元,之后自2022年11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公司货款500,000元,直至全部货款清偿;案件受理费31,492元,减半收取15,746元,保全费5,000元,由炜伲雅电子负担。

  2022年11月9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浙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受理上述申请,并出具(2022)浙02执82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3年4月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2 执82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查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炜伲雅电子的申请破产清算审查,本案暂无执行必要,裁定终结(2022)浙02 执829 号案件的执行。

  2023年12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炜伲雅电子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12日指定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炜伲雅电子管理人。

  2024年1月19日,炜伲雅电子发布《炜伲雅电子(天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指引中表明:债权人需在债权申报期届满日(2024年4月15日)前按照指引要求申报债权。

  目前,公司已按照指引的要求完成债权申报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管理人发送的信息以及债权分配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度将该笔诉讼涉及金额按照账面余额的100%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作为原告,除上述涉案货款外,该笔诉讼不会对公司现有或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其他负面影响。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梅旭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利群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玲飞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3月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梅旭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利群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玲飞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3月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梅旭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利群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玲飞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梅旭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利群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玲飞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1—3月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梅旭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利群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玲飞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4年1—3月

  编制单位: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梅旭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利群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玲飞

  (三)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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