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1 证券简称:ST奥康 公告编号:临2024-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27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2024年3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8.4条规定,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基本情况
因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7-357号)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4月27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5)。截至公司2022年年报报出日,公司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为进一步确保公司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审计和控制,密切关注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严格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的分层决策制度,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资金管理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明确资金支付严格依据系统规范指令执行,提高对资金支付合规的审查力度;通过信息系统规范资金电子审批及支付权限,确保全员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内部控制的执行与监督,持续加强对财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技能培训,夯实财务基础工作、加强资金管控和内部审计监督,提高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
针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要求,对公司2022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一季报及2022年三季报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已及时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5)。
2023年6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印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7号)。浙江证监局就公司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宜出具警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公司按监管要求,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023年7月,为全面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确保内控制度能全面覆盖公司业务运营和日常管理,公司全面梳理了审批程序及决策权限,对各部门《决策权限》进行了修订,囊括业务、人力、行政、财务等各个方面。此次修订的《决策权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此外,公司联合金杜律师事务所开展了《证券合规法律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到现场参加了学习。此次培训的组织与开展必要有效,强调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和违法责任,旨在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意识,后续公司将不定期组织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运作规则的学习培训,提升规范运作管理水平。
2023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0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宜对公司、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决定,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按监管要求,已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2024年3月15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滔先生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8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王振滔先生立案。目前该事项还在调查阶段,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同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印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浙江证监局就公司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及公司资金支付、经销商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事宜出具警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6)。3月20日,就上述警示函所述事项,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函〔2024〕0077号)。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按监管要求,已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8.4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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