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9:15-15:00。
2.会议召开的地点: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B1栋三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8,731,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9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8,731,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9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4,980,6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6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4,980,6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69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注册资本等变更登记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624,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3,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17%;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2%;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624,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6%;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3,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17%;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2%;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
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50,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8345%;反对60,580,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1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4,980,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98,150,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8345%;反对60,538,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1390%;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4,93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琳、向思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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