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3 证券简称: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关联方孙杰风先生、王小园女士购买其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州街道钱江西路280号1501-1516室、1601-1620房屋,标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2,037.23平方米,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经评估的市场价值为1,095.4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过去12个月内公司或子公司未与关联方孙杰风先生、王小园女士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存在标的资产估值风险及交易完成后的市场估值变化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关联方孙杰风先生、王小园女士购买其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州街道钱江西路280号1501-1516室、1601-1620室房屋作日常办公场所使用,标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2,037.23平方米,根据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24]71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的市场价值为1,095.4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公司拟与孙杰风先生、王小园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规定,孙杰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小园女士为孙杰风先生的配偶,孙杰风先生、王小园女士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孙杰风先生、王小园女士就上述所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联董事孙杰风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孙杰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小园女士为孙杰风先生的配偶,孙杰风先生、王小园女士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杰风先生、王小园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标的资产概况
标的资产名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州街道钱江西路280号1501-1516室、1601-1620室房屋;
类别:固定资产;
权属:标的房屋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情形;
账面价值:根据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24]71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的市场价值为1,095.4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二) 关联交易标的评估报告概况
评估机构名称: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
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在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公司委托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0,954,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评估价值包括增值税。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双方在遵循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认,实行市场定价,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出让方(甲方):孙杰风先生、王小园女士
受让方(乙方):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交易标的
甲方同意将自身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州街道钱江西路280号1501-1516室、1601-1620的自有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或“该房屋”)按照本协议约定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合计2037.23平方米,具体以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为准。
甲方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装修、庭院、家具、装饰及其他设备设施转让给乙方,其转让价款已经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甲方现就该房屋租售事宜披露如下: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尚未将该房屋出租或出售给第三人。
(三) 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根据乙方委托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24]71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24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评估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为1,095.4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在充分参考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甲方同意以1,095.4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的价格将标的资产出售给乙方。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同意采用分批转账付款方式。
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先行支付甲方首笔预付款,金额为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在房产过户工作正式启动前三个工作日,乙方需再次支付甲方第二笔款项,金额为900万元(大写:玖佰万元整)。甲方须全力配合乙方,共同完成所有必要的房产过户手续。
在房产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三个月内,且确认该房产无其他费用纠纷,乙方付清剩余的尾款95.42万元(大写:玖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四) 产权过户及税费承担
本合同签订时,该房屋已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相应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 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 交易目的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原有的办公场所已难以承载公司未来的长远规划与持续发展的办公需求,且该房屋位于海宁城西CBD,靠近银行、政府等单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有利于保障公司未来的长远规划与持续发展的办公需求、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符合公司长远的发展规划,结合该资产在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和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的考虑,公司拟开展本次交易用作日常办公场所使用。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向孙杰风先生、王小园女士购买房屋有利于保障公司未来的长远规划与持续发展的办公需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增强公司融资能力,符合公司长远的发展规划,存在交易的必要性;本次关联交易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并经友好协商确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 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关联方孙杰风、王小园尚存续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14,200万元。
八、 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同意此项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购买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购买房屋,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权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购买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并形成以下意见:公司本次向关联方购买房屋,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权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购买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九、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购买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明确意见,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向关联方购买房屋,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权益。
综上所述,东兴证券对光华股份购买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 《房屋买卖合同》;
6、 《资产评估报告》;
7、 关于购买房屋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1333 证券简称: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年产12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拟对“年产12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对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7.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832.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506.92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325.08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2月2日出具天健验〔2022〕661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募投项目结项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2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完成了各项建设内容,达到了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决定对“年产12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进行结项。
在“年产12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各个环节成本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地降低了项目成本,形成一定募集资金节余。同时,公司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利息收益。
(二)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及节余情况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4月1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12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余额为4,545.52万元,其中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163.3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 4,382.20万元。
上述截至2024年4月15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尚未票据置换的金额191.22万元,实际节余募集资金4,354.30万元(含利息收入)。
2、 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年产12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截至2024年4月15日,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1、截至 2024年4月15日“年产12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3,921.47万元(不含尚未票据置换金额),根据前期已用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款项,该募投项目尚未票据置换金额为191.22万元。据此计算,该募投项目合计投入金额为34,112.69万元,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的89.20%,节余募集资金4,354.30万元(含利息收入)。
注 2、“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含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结算余额为准。
注 3: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数据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三) 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公司拟将节余的募集资金人民币4,354.30万元(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应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 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议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行业未来发展后作出的审慎分析判断,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华股份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光华股份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1333 证券简称: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
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关联方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连带责任担保。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实施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公司关联方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以上连带责任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关联担保的具体金额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授信及担保协议为准,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担保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孙杰风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议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无需其它部门的批准。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孙杰风先生是公司的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6,3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22%(注1),并通过担任海宁风华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5.47%(注1)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54.69%(注1)的表决权;孙培松先生是公司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5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1%(注1);孙梦静女士是公司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2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6%(注1);孙培松先生与赵敏燕女士是夫妻关系,孙杰风先生、孙梦静女士是孙培松先生与赵敏燕女士的子女,孙杰风先生与王小园女士是夫妻关系。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梦静女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
注1:公司总股本按照公司2024年4月13日总股本128,000,000股。
三、 关联交易的内容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实施的需要,公司关联方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关联担保的具体金额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授信及担保协议为准,此次连带责任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担保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四、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担保,关联方不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亦不涉及产生同业竞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六、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本担保不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 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关联方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尚存续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14,200万元。
八、 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关联方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关联董事孙杰风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关联方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孙杰风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同意该连带责任保证事项。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联方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九、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1333 证券简称:光华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10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孙梦静女士为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规定及公司经营工作安排,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聘任孙梦静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完成后,与本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一致。
孙梦静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二、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孙梦静女士,199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博德分校工商管理专业,自2017年8月起进入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于外贸部、董事会办公室,2022年11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0年8月,获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
孙梦静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杰风胞妹、实际控制人孙培松之女,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父亲孙培松直接持有公司3.91%的股份,长兄孙杰风直接持有公司49.22%的股份、通过风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41%的股份,姑姑孙培芬、表姐徐晓敏、表姐赵艳丽和表叔沈洪根分别通过风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0.21%、0.47%、0.31%和0.68%的股份,孙梦静之父与姚春海之母系堂姐弟,除上述关系外,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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