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3 股票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4-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中久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光电”)、江西联创光电营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销中心”)、江西联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缆”)、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磊光电”)、深圳市联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志”)、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致光”)、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分科技”),上述公司均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2024年度,公司预计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500.00万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5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8,727.56万元。
● 本次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其中子公司联创电缆以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母公司的担保提供了资产反担保。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营销中心、联创致光的资产负债率超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对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实际需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预计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500.00万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500.00万元,其中子公司联创电缆以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母公司的担保提供了资产反担保,在全年预计担保总额范围内,各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在同类担保对象之间调剂使用,担保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内有效,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2024年度担保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商票保兑等方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上述额度为公司2024年度预计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取决于被担保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实际融资金额。
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2024年预计担保总额范围内决定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签署担保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内有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中久光电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944392248
成立日期 :2014-03-12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儒乐湖大街955号临瑞青年公寓1号楼5楼517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良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大功率脉冲及连续光纤激光器、大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固体激光器、光学及光电子元器件、激光系统、电源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批发兼零售、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激光精密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批发兼零售、维修服务;激光器控制软件设计、开发、批发兼零售、维修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久光电股权结构
中久光电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名称:江西联创光电营销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1820552R
成立日期 :2012-03-16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伍锐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半导体照明路灯、显示屏、户外景观亮化产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易制毒及化学危险品除外)及金属材料、光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光源及控制系统、光电通信线缆、电缆、电力设备、节能设备、通信终端与信息系统设备、计算机、路灯灯杆的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建筑材料的销售;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亮化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安防工程、电子工程、节能工程;合同能源管理;软件开发;网络系统集成、能源管理平台系统集成及工业自动化工程安装;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五金产品、通讯设备及配件、照明灯具的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销中心股权结构
营销中心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被担保人名称:江西联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662014743Q
成立日期 :2007-05-24
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72号
法定代表人:伍锐
注册资本:26,314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电缆组件、光纤光缆及配件、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对外投资;通信工程;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塑料粒料、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创电缆股权结构
联创电缆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四)被担保人名称: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11126N
成立日期 :1993-02-18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
法定代表人:魏明龙
注册资本:808万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设计、制造、经营和销售各类光电子材料、器件和电子元器件材料、器件及深加工产品、应用产品、提供产品的技术服务,及上述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以及进出口业务。
欣磊光电股权结构
欣磊光电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五)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联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91844F
成立日期 :2013-05-31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长城计算机厂区2号厂房六层
法定代表人:陈天荣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光电产品、电子元器件及组件、照明产品、电视机、显示器、家用电器、开关电源、橡胶制品、电脑周边设备、太阳能产品、机电设备电脑及配件、电气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太阳能产品、智能交通产品及其他电子信息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集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光电产品、电子元器件及组件、照明产品、电视机、显示器、家用电器、开关电源、橡胶制品、电脑周边设备、太阳能产品、机电设备电脑及配件、电气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太阳能产品、智能交通产品及其他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
深圳联志股权结构
深圳联志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六)被担保人名称: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3408F
成立日期 :2004-07-06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黄堂西街711号智能光电产业园8#、12#厂房
法定代表人:宋荣华
注册资本:18,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联创致光66.98%股权,具体如下;
联创致光股权结构:
江西联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联创致光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七)被担保人名称:江西联创南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YU3N2T
成立日期:2017-12-12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联创光电科技园101号厂房4楼
法定代表人:付智俊
注册资本:3,468.93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光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分科技股权结构:
注:公司持有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50.01%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南分科技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对外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尚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协议等条款将在上述范围内,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2024年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本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系考虑到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且公司及子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上述担保公平、对等、风险可控,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子公司资金实行的是集团化管理,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授信额度由公司统一核定、统一使用,子公司如果有资金需求,公司将合理安排融资金额和担保方式。公司将通过网银系统,加强对各子公司的资金归集,同时加强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控制,确保能够按时还本付息。截至公告披露日,为其提供的担保未发生过逾期情形,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担保预计在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8,5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7.05%;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0,5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0.07%;对控股股东控制下的联创超导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8,0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98%。公司不存在对子公司及联创超导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被担保方的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报表
4、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4-025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监事已就关联审议议案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和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经核算,公司2023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税前报酬如下: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
为优化公司治理,将公平性报酬和激励性报酬结合起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以合理的薪酬结构支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时结合市场的薪酬状况和公司经营现状研究制定了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一) 本方案适用对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第八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董事薪酬标准
(1)内部董事按其实际担任的岗位或职务领取薪酬,公司对内部董事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2)外部董事按年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税前),具体金额由总裁根据同行业类似岗位市场化薪酬水平拟定。
(3)在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薪酬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税前),按月在公司领取独董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年底可发放独董津贴,独董薪酬和独董津贴的具体金额由总裁根据同行业类似岗位市场化薪酬水平拟定。
2、监事津贴标准
(1)内部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按其在公司任职的岗位领取薪酬,公司对其不再另行发放监事津贴。
(2)外部股东代表监事津贴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税前),按年在公司领取监事津贴。具体金额由总裁根据同行业类似岗位市场化薪酬水平拟定。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其中,绩效年薪由月度绩效年薪和年度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等确定,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履职情况、绩效目标达成情况相挂钩。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年薪外的业绩奖励:包括超额奖励及年终奖金:
(1)超额奖励,是指当完成年度净利润计划且净利润同比有所增长时,公司对高管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实施的特殊奖励部分。超额奖励,以本年度实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净利润相比增长部分为基数,按30%的比例提取超额奖励。超额奖励的70%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其他30%用于奖励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2)年终奖金,按高管1-2个月的月薪标准。
(四)其他规定
1、公司发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工作津贴并予以发放。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公司总部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5日
至2024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公告。
特别决议议案:无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8、9、10、11、12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11、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现场投票登记事项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时间:2024年5月13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30,现场会议开始后不予登记。
4、登记方式:到公司证券部、电话、书面信函及电子邮箱方式。
5、现场登记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
6、书面信函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7、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联系方式电话: 0791-88161979
(三)电子邮箱: 600363@lianovation.com.cn
(四)特别提示:公司电话只接受咨询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符合条件的股东可用书面信函或者邮件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材料须在2024年5月13日下午17:30前送达。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4-017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于2023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准则解释第16号》和《准则解释第17号》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披露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②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Ⅰ 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Ⅱ 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
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Ⅲ 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③第②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②项下Ⅰ和Ⅲ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于2023年度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的会计处理。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主要数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本次关于《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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