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5日 13 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88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5日
至2024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9、议案10、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受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88号公司会议室。
(三)参会登记时间:2024年5月13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6:30。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为期半天,参会股东(代表)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88号
联系人:郑玲玲
电子邮箱:bydmb@biyigroup.com
联系电话:0574-58225758
(三)请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授权文件等(如适用),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而做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总资产和净资产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根据解释第1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根据解释第17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 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 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1 列示
1.1.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1.1.2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 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1.1.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1.2 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2.1 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 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1.2.2 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1.3 新旧衔接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 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2.1 披露
2.1.1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 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②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1>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2>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3>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③第②<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1.2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2 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2.1.1②项下<2>和<3>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2.1.1和第2.1.2所要求的信息。
(3)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3.1 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2 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总资产和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该议案涉及的变更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所致,属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对以上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89,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减少注册资本89,500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88,658,099元人民币变更为188,568,599元人民币,公司股本由188,658,099股变更为188,568,599股。
二、 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除上述变更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未变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将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最终表述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公司代码:603215 公司简称:比依股份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201,781,543.67元,本次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余额,累计未分配利润合计为382,921,631.76元。
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分红人民币3.75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0,746,787.13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5.06%,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小家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2023年度,家电市场整体实现回稳向好。据全国家用电器工业信息中心数据显示,国内市场家电零售额实现7,736亿元,同比增长1.7%;出口方面,伴随着对美收紧和东盟、俄罗斯、非洲等新兴市场日益紧密的双重态势,全年出口额达6,174亿元,同比增长9.9%。
家电市场的回温主要系大家电销售在2023年实现了整体增长,而包括厨房小家电在内的生活电器,在高基数下整体表现出需求不足。随着居民出行需求的集中释放,叠加过去三年对生活电器需求的部分透支,生活电器类目下的多产品或将迎来较长调整期。
面对消费升级的大趋势,家电行业无论是从产品本身的技术水平、外观设计等、还是从品牌端的竞争力、供应链的智能制造,仍然任重道远。
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小家电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空气炸锅、空气烤箱、油炸锅、煎烤器、咖啡机、环境电器、制冰机等。
公司目前主要销售产品示例: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模式包括销售模式、生产模式、采购模式等没有发生变化。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60亿元,同比上升4.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02亿元,同比增长13.3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93亿元,同比增长15.56%。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9号)核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66.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3,312,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4,745,60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8,566,900元,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22年2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汇会验[2022]035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原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将原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共计232,010,741.34元投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比依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2024年3月26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9日、2024年2月28日和2024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至2024-004、2024-005和2024-010)。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上述剩余募集资金金额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数据,实际剩余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的专户余额扣除待支付尾款及相应手续费的实际剩余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部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人工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发放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的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因此,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除此之外,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信息化项目支出时,由于操作失误通过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后于2023年2月由募集资金账户将上述支出转至自有资金账户,涉及金额为21.79万元。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操作流程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置换,并按月、按批次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经过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门根据费用发生实际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定期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置换明细表,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财务部门根据授权审批后的申请文件,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
(三)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时间、金额等信息;
(四)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能够有效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
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授信额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
审议情况: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 申请授信基本情况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并购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含外币)、中长期贷款、信用证、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银行票据(含票据池)等综合授信业务。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授信额度以最终金融机构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将视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执行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必要性
上述综合授信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持续经营,促进公司发展,因此上述综合授信是合理和必要的。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是为了促进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稳定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存在不利影响。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
● 现金管理产品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各类理财产品和存款类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 现金管理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 履行的审议程序: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现金管理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现金管理金额
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
(三)资金来源
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
(四) 现金管理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各类理财产品和存款类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五) 现金管理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现金管理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上述现金管理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公司对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和存款类产品。财务部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2.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财务部应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对现金管理业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及相应的额度、期限、收益等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1、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认购的现金管理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计入利润表的投资收益,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相关审核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本次拟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各类理财产品和存款类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内控措施较为完善,现金管理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授权额度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15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3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701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2人
最近一年(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8,764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97,289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54,159万元
上年度(2022年年报)审计上市公司客户家数:159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
上年度审计收费总额:13,684万元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2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和自律监管措施6次。
(二) 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杨建平,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0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郑振,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4月开始在中汇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朱广明,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年开始在中汇执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 诚信记录
签字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的情况。
项目合伙人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的情况,详见下表:
3、 独立性
拟聘任中汇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与前年度保持一致,具体审计费用将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确定。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中汇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中汇的独立性符合相关规定,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良好,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 监事会意见
经公司监事会审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 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授权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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