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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 概述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壶化股份”)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志兵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关联方山西壶化河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山西中煤平朔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河东民爆”“中煤平朔”)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800,000.00元,2024年年初至2024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905,936.61 元。

  2、 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元

  

  3、 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元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 山西壶化河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4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95314040Y

  注册资本:200万元

  住所: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西街571号(运城市河东民爆器材总公司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36.36万元,净资产-47.21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780.75万元,净利润-149.34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说明:河东民爆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志兵任河东民爆的董事长,已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规定的关联关系。

  该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情况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2、 山西中煤平朔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11月1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0588876790

  注册资本:18,992.42万元

  住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安太堡矿区

  法定代表人:朱艳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爆破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68,588.28万元,净资产44,011.72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70,383.64万元,净利润16,652.4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志兵任中煤平朔的董事,已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规定的关联关系。

  该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情况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 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 关联交易协议

  在上述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要,签订相关协议。

  四、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与关联方之间拟发生的上述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公司与关联人基于各自的优势,发挥双方在业务上的协同效应,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形成不利影响。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2024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六、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七、 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4、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24日,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资产池、金融衍生品等综合业务,具体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最终融资金额、形式,后续将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办理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及后续相关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与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申请授信额度及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授权内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 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 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 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7、 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 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9、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 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 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 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 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 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 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 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向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提请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 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共有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2年度业务收入为39.3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9.3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89亿元。2022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6家,收费总额4.6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37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3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 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崔腾先生,199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李建勋先生,199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7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顾阳洋女士,201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3家。

  2、 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合伙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情况如下:

  

  3、 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2024年公司的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 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信永中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提议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 独立董事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 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 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 生效日期

  本议案尚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 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及企业所在地薪酬水平,制定董监高薪酬方案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1、董事、独董、监事薪酬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至新的薪酬方案出台前。

  2、高管薪酬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至新的方案出台前。

  三、薪酬标准

  1、非独立董事:按在公司担任的实际管理岗位薪酬及绩效标准发放,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

  2、独立董事:每年给予固定津贴。

  3、监事:按在公司担任的实际管理岗位薪酬及绩效标准发放。

  4、高级管理人员:按在公司所担任的实际管理岗位的薪酬及绩效标准发放。

  四、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

  2、上述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总经理郭平则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审计委员会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选举庞建军担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调整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6,917.32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691.73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25,805.59万元,2023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38,031.18万元。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468.12万元,期初未分配利润为47,058.63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利润为62,835.02万元。

  为更好地回报投资者,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考虑未来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人民币(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发生变动,将按照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最终分红总额以实际分红结果为准。

  二、 利润分配预案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468.12万元,拟派发现金股利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1、 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原因

  “十四五”时期,公司将围绕“民爆、出口、爆破、军工”四大版块,着力打造国内行业差异化竞争力强盛、在国际有一定知名度的现代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需要留存一定的资金以维持日常经营周转、满足项目投资建设和保障公司业务发展。

  2、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发展、重大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既能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稳定发展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顺利实施,还能保障公司未来的分红能力,符合公司股东长远利益和未来发展规划

  3、 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利情况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利。

  4、 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股东和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提升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以稳健的经营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三、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认为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四、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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