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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公告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基于业务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2、交易品种及交易工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外币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业务。

  3、交易场所: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4、投资金额: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5、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特别风险提示:公司遵循稳健原则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已制定完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持续加强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但在投资过程中存在汇率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及法律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交易目的

  随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外币结算需求增加,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规模总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交易方式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外币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

  (四)交易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业务。

  (五)交易期限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六)资金来源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七)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3、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但也可能存在履约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由于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保值为原则,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

  4、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可行性分析

  公司存在一定体量的外汇交易,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影响公司经营不确定因素增加。为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能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综上所述,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5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6:00(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请于会前20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出席的人员。

  (八)会议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一)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汇报。

  (三)参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需对议案10回避表决;

  (四)其中议案10、议案11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1-议案9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需填好附后的《股东登记表》,通过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5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代理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代理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帐户卡、法人持股凭证。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瑶

  电话:0760-86138999-88901

  邮箱:liangyao@union-optech.com

  传真:0760-86138111(传真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四楼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28400

  (六) 会议费用:会期预定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股东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0691”,投票简称为“联合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1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股东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                             股东账户号: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持股数: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如部分行使表决权请特别注明)。

  委托人名称(签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至股东大会结束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2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6、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21日,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1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3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对此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触发值为:“2023年净利润(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后的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值,下文亦同)达到15,168.24万元或2021-2023三年累计净利润达到33,421.48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7,798.21万元,2021-2023三年累计净利润为26,905.71万元,未达到前述考核期规定的解锁条件触发值。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

  2023年7 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已完成,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经调整后为7.71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不能解除限售的2021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5,200 股,回购价格为7.71元/股;本次拟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未达到触发值不能解除限售的2021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143,000股,回购价格为7.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不能解除限售的2021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5,200 股,回购价格为7.71元/股,回购金额为40,092.00元;拟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未达到触发值不能解除限售的2021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143,000股,回购价格为7.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金额为1,132,849.71元,以上回购注销总金额为1,172,941.71元,均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股本结构以届时回购注销实施时的股本情况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原激励对象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对应业绩未达标导致全部不能解除限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须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3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 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5、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6、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21日,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1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3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1、2020年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12月22日到期,5名激励对象涉及94,500份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期满后尚未行权,将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1年激励计划

  (1)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至归属登记业务办理前,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涉及的24,000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个归属期和第三个归属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将由公司统一进行作废处理。

  (2)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触发值为:“2023年净利润(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后的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值,下文亦同)达到15,168.24万元或2021-2023三年累计净利润达到33,421.48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7,798.21万元,2021-2023三年累计净利润为26,905.71万元,未达到前述考核期规定的解锁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603,800 股及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190,000股进行作废处理。

  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12月22日到期,部分期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规定将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同时,因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至归属登记业务办理前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涉及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个归属期和第三个归属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此外,2021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须注销该部分已授予但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注销/作废部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归属的股权期权/第二类限制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注销/作废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2020年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2021年激励计划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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