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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8号文)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84,803,234.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8.55元,共募集资金1,573,099,990.70元,扣除发行费用29,739,342.57元,募集资金净额1,543,360,648.13元。截止2023年2月24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01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541,920,755.36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122,606,713.39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541,920,755.36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019,469,980.93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东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用于高端光通信器件生产建设募投项目;在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用于高端光电子器件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2023年3月,公司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中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的差异,系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费用后累计形成的金额。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黄宣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向明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黄宣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向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向明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分析,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

  经公司对2023年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拟计提2023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46,445,622.71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3.65%,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146,445,622.71元,计入2023年度损益,减少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2,361,859.98元,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122,361,859.98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拟对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合计8,405,412.73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36%。

  (二)资产减值损失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以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根据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情况,公司拟对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计138,040,209.98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2.2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财务信息,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关联交易概述

  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下属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对服务范围、服务限额、定价原则等事项进行约定,确保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的成员单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因同受中国信科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2、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波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2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37H21100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1362U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一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100%的股权。

  (2)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财务公司以“立足集团、创新发展”为经营宗旨,致力于为集团所属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服务,并以管理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增强集团资金调控能力,构建覆盖全集团范围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资金集中度,有效降低集团财务成本,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通过内外资源的整合,助推集团产业链的不断拓展和完善,为打造信息通信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团公司提供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支撑。

  目前财务公司已开展的业务主要为本外币存款、结算、信用鉴证、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及票据承兑、保险代理、财务顾问等业务。此外,财务公司还取得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资质。

  2021年—2023年,财务公司经营状况稳健,各项业务平稳运行,支付结算无差错,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表现良好,近3年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均高于最低监管标准和行业平均水平;不良贷款率为0,资产结构持续优化,信贷及投资等资产质量良好。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稳步推进,持续增强财务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公司日常运行和开展各类业务提供了更好的系统支撑。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9.33亿元,所有者权益12.96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56.3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4亿元,利润总额0.31亿元,净利润0.25亿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

  3、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高于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其他成员单位发放的同种类授信的利率。

  4、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应按照非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但在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情况下,财务公司应按照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该项服务市场公允价收取费用,并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最终服务费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限额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办理贷款、开具商业汇票、保函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每日总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四)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双方需提前协商,到期终止协议或办理续签协议事项。

  (五)生效条件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按照有关法律、甲乙方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才能生效的,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始生效。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风险评估情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说明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经查询,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已制定了在财务公司进行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及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相对独立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运营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沟通更有效率,可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较商业银行更方便、更高效的金融服务。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使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和支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该关联交易可以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使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和支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拟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迅科技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次事项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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