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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说明:

  1、截至报告期末,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82,222,036股,累计质押股份688,143,870股。其中,持有股份和累计质押股份均包含杉杉集团因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而划转至4个质押专户的股份合计429,980,000股。

  2、截至报告期末,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5,296,3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未在上述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

  3、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为公司GDR存托人,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依法登记在其名下。截至报告期末,公司GDR存续数量为1,223,312份。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郑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克勤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列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3月

  编制单位: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郑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克勤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列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3月

  编制单位: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郑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克勤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列

  (三)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2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下称“《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而作出,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 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 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编号:临2024-017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4年4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39弄5号楼(君康金融广场A栋)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无缺席会议的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558,609,895.87元。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之日,公司本次应分配股数2,192,926,893股(总股本2,258,223,223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65,296,33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38,585,378.60元(含税),预计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7.31%。本年度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具体数量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调整情况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公司充分考虑了当前的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及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2024年度公司拟提供如下关联担保(币种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关联关系说明:2023年12月,公司与上海鑫通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交易对方”)就公司所持全部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尤利卡”)90.035%股权的转让事项签署《收购暨股权转让合同》,并于2024年1月完成股权转让交割。鉴于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克勤先生过去12个月内曾任尤利卡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相关规定,尤利卡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克勤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他10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上述关联担保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为尤利卡提供的关联担保,主要系公司转让尤利卡90.035%股权前,公司为尤利卡借款事宜已签订的存续担保合同,不涉及新增担保。在股转后的一定过渡期内为尤利卡继续提供担保,旨在满足其日常经营活动筹融资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关联担保存续期间,尤利卡、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配偶均已提供全额反担保并签署反担保协议,且在相关担保解除前,公司有权以委派资金总监等《股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尤利卡进行共管。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担保。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024年度,公司将在关联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稠州银行”)继续进行资金存储,预计存款余额不超过50,000万元,利息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存款利率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关联董事庄巍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在稠州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正常的资金存储业务,存款利率按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

  (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要求出具了专项说明。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意见。

  (九)《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未成就及激励对象因离职或退休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对应的合计10,491,670份股票期权和4,381,55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1、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未成就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相关数据,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主要系受行业变动影响产品价格同比下滑,致使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不及预期,拟注销全体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全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3.4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激励对象已离职或退休

  (1)本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17人已离职,有1人已退休,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本激励计划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6人已离职,有1人已退休,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中,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46元/股,退休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4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如在实际回购前,公司已实施完毕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则限制性股票的每股回购价格将相应调减已实施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综上,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10,491,670份,其中第二、三、四个行权期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分别为10,038,070份、226,800份和226,800份。本次注销后,公司本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380人调整为362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0,114,210份调整为19,622,540份。

  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381,555股,其中第二、三、四个解除限售期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4,194,655股、93,450股和93,45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本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374人调整为357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583,965股调整为8,202,410股。公司拟就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事项支付回购资金总额为58,975,730.30元(另加按规定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关联董事李凤凤女士、朱志勇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亦出具了书面同意意见;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审批流程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十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如下:

  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5日

  ● 报备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18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会计政策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底对各项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各项资产的价值减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现对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公告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二、 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期,公司合并报表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1,134,236,881.07元,收回或转回692,631,568.47元,将合计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441,605,312.60元。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经核算,公司部分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11,046,014.53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211,046,014.53元。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经年末对资产集中盘点,主要原因是公司机器设备老化,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本期计提减值准备11,595,336.14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1,595,336.14元。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公司财务软件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本期计提减值准备42,800.00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42,800.00元。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公司年末持有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1.25%,期末经减值测算,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本期计提减值准备30,575,111.39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0,575,111.39元。

  5、商誉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推则第8号-资产减值》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州杉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启动关停程序,管理层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低于可收回金额计提商誉减值损失,本期计提减值128,044,702.20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28,044,702.20元。

  6、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将公司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并于2023年12月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总价7,700万元,其中归属于杉杉股份所持有的90.035%股权的对价份额为6,932.7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取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相关的股权转让法律程序尚未办理完成,该项转让已于期后完成。期末将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产、负债全部转入持有待售资产及持有待售负债。根据双方最终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公司对期末持有待售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5,663,253.88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663,253.88元。

  (二)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1、应收票据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经核算,公司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根据应收账款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应收票据坏账准备1,164,908.61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164,908.61元。

  2、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经核算,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本期计提坏账准备746,104,754.32元,收回或转回691,812,544.28元,其中: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716,118,162.55元,转回或收回685,289,832.79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9,986,591.77元,转回或收回6,522,711.49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4,292,210.04元。

  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子公司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分期收回车款,本期冲回坏账准备819,024.19元,将增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19,024.19元。

  四、其它相关说明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流动性充足,本次计提后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评估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19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558,609,895.87元。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之日,公司本次应分配股数2,192,926,893股(总股本2,258,223,223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65,296,33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38,585,378.60元(含税),预计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7.31%。本年度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具体数量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调整情况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预案符合《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下称“《股东回报规划》”)。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公司充分考虑了当前的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及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作出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2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未成就及激励对象因离职或退休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对应的合计4,381,55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258,223,223股减少至2,253,841,668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减少至2,253,841,668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总股本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8楼

  2、申报时间:2024年4月26日起45日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4、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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