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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 公告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股东申会员、李国强等20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0,1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以上股东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来源于厦门穗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穗元投资”)解散清算后,将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各合伙人名下。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15个交易日后起,3个月内,上述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合并计算,总数不超过562,024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06%。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其他方式取得包括:公司原股东穗元投资解散清算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取得股份;因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取得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上述计划减持数量为因穗元投资解散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

  注2: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阮立平、阮学平、蔡映峰、刘圣松、周正华、李国强、张丽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以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阮立平、阮学平、蔡映峰、刘圣松、周正华、李国强、张丽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申会员、官学军、李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申会员、官学军、李雨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 穗元投资非交易过户过入的全体合伙人已于2023年6月21日签署《间接股东关于持股事项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在穗元投资解散且承诺方通过非交易过户直接持有公牛集团股份后,承诺方将承继穗元投资在公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内容。穗元投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由承诺方继续履行,直至全部承诺内容履行完毕;

  (2)承诺方中的部分人员同时作为公牛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的,将继续严格履行在公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同时也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规范方面的其他规定;

  (3)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穗元投资解散并向承诺方完成非交易过户后,承诺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减持公牛集团股份时,承诺遵守如下减持规则:

  1)自承诺方因穗元投资解散并通过非交易过户而直接持有公牛集团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在减持时,承诺方持有公牛集团的股份将合并计算,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牛集团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牛集团股份总数的2%。

  2)承诺方将确保承诺方的减持符合前项承诺,承诺方中的任何一方拟减持股份的,应提前25个交易日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书面、邮箱、短信及微信方式)其他人并与其他人友好协商,确保减持股份比例不违反本承诺的内容。若协商不成的,则承诺方各自享有的减持额度按照承诺方各自届时持有公牛集团股份的内部比例对应计算。

  3)在遵守并履行前述第2)项承诺义务的前提下,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20个交易日前向公牛集团履行书面报告义务,由公牛集团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报告承诺方的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4)承诺方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承诺方持股规范方面的其他规定。

  (5)如承诺方中的一方未履行本承诺函事项或履行行为不符合本承诺函事项的,则该一方所获取的收益将归承诺方集体所有,若对承诺方中的其他主体或公牛集团造成损失的,则应全额赔偿承诺方中的其他主体以及公牛集团的全部损失,此外还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或后果。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减持计划系减持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公司代码:603195                         公司简称:公牛集团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870,135,376.47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5,044,894,263.44元。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1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5股。

  以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总股本891,540,875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46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763,776,569.90元(含税),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92,734,248股(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和转增总额。

  本方案尚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行业发展阶段与周期性特点

  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从事的业务所处行业大类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其中转换器、墙壁开关插座和数码配件产品属于“3899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小类,LED照明属于“3872照明灯具制造”小类,新能源充电枪/桩属于“3829 其他配电及控制设施制造”小类。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不断增长,推动了家用电器、消费电子、房地产、家装、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持续快速增长,从而带动了电连接、智能电工照明、新能源充储产品市场需求的持续提升。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转换器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墙壁开关插座在我国市场上形成了民族品牌、国际知名品牌并存的局面;在照明领域,我国已成为世界工厂,产品远销220个国家和地区;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国、消费国。总体来看,传统的转换器、数码配件电连接产品,及墙壁开关插座、LED照明电工照明产品已进入产业发展的成熟期,但其中细分品类,如智能生态家居产品,以及新能源产品正处于产业发展的成长期,产业红利持续释放。

  电连接、智能电工照明、新能源产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无明显的行业周期性特征和区域性特征。其中,电连接、智能电工照明中的部分产品受春节期间大部分零售终端网点(如五金店、专业市场等)停业休息以及住宅装修减少等因素影响,第一季度通常成为产品全年销量最小的季节。

  2.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

  公司深耕民用电工领域,始终坚持“专业专注、走远路”的经营理念,自1995年创立以来,逐步形成电连接、智能电工照明、新能源三大主营业务,凭借过硬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口碑,公牛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不断提升,产品销量领先。报告期内,公司以245.67亿品牌价值,荣登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2023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第351位。同时,公司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为“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获得“浙江省制造业百强企业”等荣誉。

  根据情报通数据,2023年公司转换器产品、墙壁开关插座产品在天猫市场线上销售排名均为第一;新能源汽车充电枪、充电桩产品,天猫市场线上,销量在第三方品牌中稳居领先位置。

  1.主要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战略目标,专注于电连接、智能电工照明、新能源三大业务。电连接产品主要为转换器(即插座)、数码配件等,智能电工照明产品主要包括墙壁开关插座、LED照明(智能无主灯)、安全断路器、智能浴霸、智能门锁、智能晾衣机、智能窗帘机等,新能源产品主要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枪、家庭储能、工商业储能、户外便携式储能等。

  

  公司坚守“成为国际民用电工行业领导者”的企业愿景,将“为客户提供安全舒适的用电体验”为使命,践行“专业专注、走远路”的发展理念。自1995年创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以产品品质为根本,从“插座”这一细分领域开始,不断推动功能、技术与设计的创新,开发出了大批受消费者喜爱的新产品。以创新为灵魂,凭借产品研发、营销、供应链及品牌方面的综合领先优势,公司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拓展,形成了电连接、智能电工照明、新能源三大业务板块,围绕民用电工及照明领域形成了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布局。

  2.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公司的采购业务主要包括铜、银、铝、锡、塑料粒子、纸浆等生产物料采购和IT物资、行政等非生产物料采购两大类。公司确立了以品质为核心的采购策略,通过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定期考核及审查机制优选主要供应商,并与主要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确保品质与交付。公司在集团层面设立采购共享平台,配备专职人员,通过集中采购、源头供应商直采、招标等方式提升议价能力、降低采购成本、管控原材料质量。此外,公司优化完善供应商管理系统、ERP系统、制造执行及仓储管理等系统,加强精益采购管理,不断提升采购效率。

  公司集中采购铜、银、铝、锡、塑料粒子、纸浆等大宗原材料,并通过期货套期保值等方式锁定交易价格,降低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2)生产模式:公司采用“市场预测+安全库存”的模式组织生产,以自制为主,部分新品和配套类产品采取OEM生产方式。各工厂负责相应产品和部件的生产组织,在确保产品品质、有效管控成本的同时保证按时交货。公司持续推进生产模式创新,通过搭建产销均衡体系,不断提高精益化、自动化和数字化水平,坚持技术工艺创新,确保产品品质的同时,逐步提升“订单驱动”的柔性生产模式,降低库存积压损失。

  (3)销售模式:公司建立了线下线上一体化的全渠道销售模式。线下渠道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公司在民用电工领域内创新性地推行线下“配送访销”的销售方式,并持续开展渠道精细化管理,有效组织、调动了全国经销商资源,经过长期积累,公司已建立了覆盖全国城乡、110多万家终端网点的线下销售网络。线上渠道以直销+经销模式覆盖主流电商平台,着力将旗舰店打造为品牌宣传窗口,积极开展数字化营销,借助各流量入口,实现“站外导流、站内销售”。同时,公司围绕智能电工照明品类,加速B端渠道装企、工程项目的开发与销售力度;围绕新能源相关品类,积极布局B端运营商客户。此外,公司积极开拓东南亚等新兴国家、欧美发达国家海外市场,加快业务的全球布局。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6.9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37%。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5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本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引进人才及特殊贡献人才。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人数预计不超过23人(不含预留份额持有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7人。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确定最终参加本持股计划总人数。

  4、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个人合法薪酬的一部分,即公司依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提取的员工长期激励奖励基金,本持股计划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

  5、本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3,5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32.5672万股,占公司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0.04%。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特别人才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6、本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07.47元/股。

  7、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对应的标的股票分四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25%、25%、25%、25%,解锁时点自公司首次授予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权益份额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设定解锁安排和考核目标,但不得早于首次授予份额的解锁时间安排且不得低于首次授予份额的解锁业绩要求。

  8、本持股计划设立后采用自行管理模式。本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9、公司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关于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持股计划,特别人才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监事会就本持股计划发表明确意见。本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10、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特别人才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1、本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释义5

  一、本持股计划的目的6

  二、本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6

  三、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6

  四、本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购买价格、持有人分配情况及资金来源7

  五、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9

  六、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及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2

  七、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12

  八、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4

  九、其他重要事项19

  释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注:本计划草案的部分合计数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一、本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特别人才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特别人才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特别人才持股计划。

  3、长期激励与约束原则

  本持股计划下确定的各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根据考核期的考核情况分批次解锁。该机制有利于鼓励核心管理团队长期服务,激励长期业绩达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4、风险自担原则

  特别人才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一)特别人才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特殊引进人才及特殊贡献人才。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购买价格、持有人分配情况及资金来源

  (一)特别人才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3,5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32.5672万股,占公司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0.04%。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特别人才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特别人才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二)特别人才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牛集团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该回购方案目前仍在实施阶段,尚需等待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回购完成,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购买价格

  本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07.47元/股。

  2、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107.47元/股,以董事会召开日为基准,取下列(1)和(2)价格的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在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预计不超过为23人(不含预留份额持有人)。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3,500万份,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500万元。本次特别人才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注:

  1、实际参加人员及各自持有份额可能根据实际参与情况而有所调整。

  2、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特别人才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特别人才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若参加对象放弃认购的,董事会可以:(1)调整本持股计划规模及实际过户至本计划的标的股票数量;或(2)不调整本计划规模而将该部分权益份额直接授予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如暂未有其他适合的授予对象的,则可将该部分权益份额留作预留份额。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期特别人才持股计划拟预留1,358万份份额,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预留份额的参加对象可以为已持有本期特别人才持股计划份额的人员。若特别人才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该预留份额仍未完全分配的,则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的处置事宜。

  (五)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个人合法薪酬的一部分,即公司依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提取的员工长期激励奖励基金,本次特别人才持股计划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持有人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份额以员工实际参与情况为准。

  本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

  五、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一)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首次授予的权益份额自公司首次授予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予以锁定,在满足本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及约定的解锁条件后按照以下时间点及比例予以解锁,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锁安排如下:

  

  锁定期内,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将一并锁定,该等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各批次解锁以达到下述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解锁条件,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则所有持有人相应批次的权益分额不得解锁,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取消所有持有人相应批次的权益分额。具体考核条件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预留部分份额及收回份额再分配的,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设定解锁安排和考核目标,但不得早于首次授予份额的解锁时间安排且不得低于首次授予份额的解锁业绩要求。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持有人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设置个人绩效考核。

  持有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解锁前成为前述人员的,其当年实际可解锁的股票权益与其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据此,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持有人当期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持有人当期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各批次权益份额解锁后,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出售对应标的股票,并将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将相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若本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但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则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取消该等持有人所持有的相应权益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4、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安排体现了长期性,同时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5、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当上述有关交易限制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将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新规定。

  六、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及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行使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的安排。本持股计划未持有公司任何债券,不参与公司债券兑息等安排。

  本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交易相关提案时应进行回避表决。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七、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在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存续期内,除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处置,未经同意擅自转让或进行其他方式处置的,该转让及处置行为无效。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无偿归属公司所有:

  (1)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解除与持有人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条件的;

  (2)持有人因辞职、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裁员等离职的;

  (3)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4、发生如下情形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1)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其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且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3)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存续期内,持有人退休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且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5、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6、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7、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持股计划各批次股票权益相应出售后,根据持有比例进行分配。

  8、持有人按照本持股计划设置的相关规定完成标的股票权益解锁后,由管委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对应批次标的股票,收益按持有人持有比例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含个人所得税)进行分配或将相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如存在剩余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也将统一由管委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出售,对应收益(含分红)归公司所有。

  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9、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八、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持股计划。

  本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并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特别人才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2、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3、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5、单独或合计持有特别人才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开立并管理本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

  (6)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负责本持股计划对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或将相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等相关事宜;

  (7)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及利益分配;

  (8)按照本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预留份额、放弃认购份额、因考核未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

  (9)按照本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

  (10)办理本持股计划份额薄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1)制定、执行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2)决策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3)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4)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5)本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决策预留份额的分配、解锁方案及未解锁份额的处理等事项;

  5、授权董事会对《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6、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本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特别人才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九、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或下属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三)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取消该特别人才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相关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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