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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4-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下同)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为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不超过12.57亿元的担保额度;

  ● 被担保人: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80,823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无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时,其全资股东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将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参股公司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时,其剩余股东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以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57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期限根据届时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预计担保额度分配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调剂。如在本次额度预计的授权期间内发生新设立或收购各级全资子公司的,对该等公司提供的担保,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无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时,其全资股东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将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参股公司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时,其剩余股东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以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上述担保预计额度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审议相同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批程序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8年11月12日

  2、注册资本:82,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昌路与花津南路交叉口往西北约90米

  4、法定代表人:万仁春

  5、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医疗电源、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84,269.36万元,负债总额为203,594.98万元,净资产为80,674.38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47,063.26万元,净利润为2,225.39万元。前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9年7月24日

  2、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1号厂房(申报承诺)

  4、法定代表人:宋德林

  5、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工业产品设计,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0,606.60万元,负债总额为18,906.53万元,净资产为1,700.07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1,827.04万元,净利润为-632.34万元。前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8月23日

  2、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芳路8号

  4、法定代表人:万仁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从事机电科技、环保科技、医药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其股东构成为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50.00%,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0.00%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57,614.65万元,负债总额为36,843.70万元,净资产为20,770.95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5.93万元,净利润为-250.00万元。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上述计划授信及担保总额仅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述授信并担保事项是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持续、稳健开展,并结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情况进行的额度预计,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需求。被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4,0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6,823万元(或等值外币),上述两项担保事项合计为人民币80,8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11.1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有利于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融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后审慎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4-01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中短期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中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益,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现金管理产品类型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有效期及前述资金额度内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计划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交易对方为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本次现金管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现金管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其投资收益不排除会受到利率、政策等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二)现金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决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开展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4-01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法律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原则,不做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业务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和占用授信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在授权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英镑、新币、港币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五)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可能带来汇率的大幅波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2、履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3、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及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2、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3、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前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开展业务。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审计部将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高积极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不良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关于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的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增强财务稳健性,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规定,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利于加强外汇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内控程序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和风险控制。本次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证券保荐承销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近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对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专户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过程中,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已依规使用完毕,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公司本次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银行账号15551719508801)、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银行账号620066982)、中国银行深圳新安支行(银行账号777077291144)、兴业银行深圳蛇口支行(银行账号338150100100244060)以及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银行账号761477510251)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处理。公司于近日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并将结余资金合计人民币135,308.58元转入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前述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就对应账户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政策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2023年度公司计提的各项损失为5,185.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金额合计如有尾差,系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的四舍五入所致。

  二、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经测试,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3,064.20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评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并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估计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公司管理层考虑存货的持有目的,同时结合存货的库龄、保管状态、历史消耗数据以及未来使用或销售情况作为估计的基础。公司对2023年12月31日的存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共计2,121.54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合计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为5,185.73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上述金额已经公司聘请的2023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其他说明

  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3年度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4-008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1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7.29元,共计募集资金199,090.9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1,434.06万元(承销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11,547.27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不含税金额113.2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87,656.8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3年7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962.0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二)募集金额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差异系剩余未支付发行费用68.55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蛇口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由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实施,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6.20亿元对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已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截至2023年8月24日芜湖威迈斯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和芜湖威迈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8个募集资金专户、4个结构性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2023年8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38,155.91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648.25万元。2023年9月4日公司完成了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置换。2023年10月12日公司完成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023年度,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威迈斯2023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4-010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以下简称“本次预计事项”)系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 本次预计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万仁春先生、杨学锋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已针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经过审慎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有关2024年公司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系实际经营业务开展所需,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主营业务。关联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审计委员会就该议案发表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将继续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金额定价以市场行情为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已就该事项形成了决议意见: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所有交易均将与相应的交易方签订书面协议,交易价格皆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上述事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注:占同类业务比例为在某类关联交易类别中,公司与该关联方的发生额除以公司该类关联交易的总发生额。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界定为公司关联法人,不再纳入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上海上次这里餐饮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汪洋

  (2)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3)成立时间:2020年4月26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Y6F13

  (5)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311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汪洋

  (8)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23.22万元,净资产为-1.13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43.22万元,净利润为-26.06万元。

  2、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梁游钧

  (2)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

  (3)成立时间:1992年2月26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3016B

  (5)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二路万商大厦三楼

  (6)经营范围:受建设方委托承担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招标评标组织;预算编制;工程结算、工程估算、工程监理业务。

  (7)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梁泽华

  (8)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3,370.16万元,净资产为700.43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5,577.89万元,净利润为123.62万元。

  3、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万仁春

  (2)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3)成立时间:2017年8月23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PEK4T

  (5)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芳路8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从事机电科技、环保科技、医药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57,614.65万元,净资产为20,770.95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5.93万元,净利润为-250.00万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一直保持正常业务往来,由此构成的关联交易按照所签订的业务合同执行,业务合同约定了合理的结算周期,截至目前业务合同执行良好,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因关联方无法履约而导致公司损失的风险小并处于可控范围内。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相关关联方2024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及实验室装修改造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计价方式及交易价格在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下参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的公允定价,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与关联方及其子公司签署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业务需要,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公司相对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且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在公平的基础上按一般市场规则进行,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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