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5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桂香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桂香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桂香,女,1978年11月出生,法律专业硕士。2003年7月至2009年9月,担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经理;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担任无锡尚德电力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高级经理;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担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至今,担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王桂香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4月24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7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5821号研发楼二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5)。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到2024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5821号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收件人:王淑旺
邮编:230051
电话:0551-62249007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王桂香
2024年4月26日
附件: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单位)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或本单位)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桂香作为本人(或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俞琦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汤东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简历:
汤东华: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硕士学历。2010年7月至今,先后担任公司BIW事业部研发部部长、技术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汤东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系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中,包含截至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0,500股,已经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500股,已经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500股。汤东华先生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汤东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2.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
4.会议由董事长林巨广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董事会的带领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自身职责,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较好地完成了2023年度各项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股东大会将听取《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核查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和审计过程中切实起到了监督的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李勉、尤建新、王桂香提交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三名独立董事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4,171,857.48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243,846,730.44元。
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需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1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0)。
1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强化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并出具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13.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情况和公司自身情况,公司制定了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8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委员已全部回避表决,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1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情况和公司自身情况,公司制定了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林巨广先生、刘蕾女士、王淑旺先生、申启乡先生四位非独立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尤建新先生、李勉先生、王桂香女士三位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马文明先生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1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董事会全体在职董事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16.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提名汤东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1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关联董事王淑旺先生、申启乡先生、马文明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1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王淑旺先生、申启乡先生、马文明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 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②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 授权董事会以控制激励成本为前提,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实际行权价格,该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制定的行权价格;
⑤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等;
⑥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数量、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⑦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可以行权;
⑧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⑨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作废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⑩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一直有效。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关联董事王淑旺先生、申启乡先生、马文明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将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5)。
特此公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9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利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公司2023年度不分配利润,主要是基于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需求的综合考虑。
3.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4,171,857.48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243,846,730.44元。
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需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及发展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0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97%。其中,首次授予337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5%,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2.60%;预留71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2%,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7.4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0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97%。其中,首次授予337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5%,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2.60%;预留71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2%,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7.4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9人,约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的4.33%,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各批次行权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各批次行权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部分)为每份20.17元。即满足行权条件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20.17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1、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为20.17元/份,本次授予的股票期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0.25元,本次行权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9.6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2.43元,本次行权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9.92%。
2、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成本等多种因素,本激励计划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20.17元/份,与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召开当日收盘价保持一致,该定价方式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有利于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具有合理性。
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专业意见。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综合毛利率”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减去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成本后的毛利润,与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比率。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部分注销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具有很强的科创属性,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行业。公司主营的智能装备和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零部件业务需要跨学科知识的积累和跨行业技术的整合,且对研发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要求较高,行业人才竞争激烈。因此,公司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研发投入和人才的培养。近期,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既是对公司经营发展理念的贯彻,也符合当前国家政策指引方向。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员工均为公司重要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构建利益共同体,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为激励方式,制定的行权价格20.17元与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召开当日收盘价基本一致;行权价格约为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9.60%、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9.92%。本次行权价格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基本等同于市场公允价格的行权价格,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将有效促进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的统一。
公司正在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选取了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本次激励计划相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删减了净利润指标,新增了综合毛利率指标;针对重叠考核年份,设置的营业收入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以上差异化安排是公司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和适应自身发展需求的必要措施。2023年,公司持续获取国际新能源汽车知名企业订单,客户结构不断优化,国际化战略稳步推进,智能装备业务订单交付较上年同期显著增长。但与此同时,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零部件产品交付不及预期,导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下降。加之公司在理想、奇瑞等客户定点的新产品尚属于开发阶段,相关费用大幅增加,短期内制约了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根据战略布局和研发规划,持续增加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零部件的研发投入——2023年度,公司研发投入3.10亿,同比增长28.05%。在上述内因、外因共同影响下,前期激励计划所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已难以正确反映公司发展需求,公司亟须推出新的股权激励计划并设置适当的业绩考核指标,以引领新的发展阶段的奋斗目标。因此,为持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公司在制定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时,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选取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而综合毛利率是企业经营获利的基础、也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的设定科学、合理,是综合考虑公司人才需求、激励价格和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后的审慎决策,在当前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兼顾了一定的挑战性和可实现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在对每个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九、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股票期权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权益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35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2024年4月25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80%、25.63%、25.13%(分别采用专用设备行业板块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激励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行权,按规定取值为0)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0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按规定办理行权事宜。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股票期权行权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并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7、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完成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4、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并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行权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