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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延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

  本报记者 韩 昱

  据财政部网站4月26日消息,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记者注意到,2016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比来看,本次《公告》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期限。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于晓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允许个人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轻了因股权激励产生的即时税收负担,从而鼓励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推动企业创新和成长。

  《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公告》显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同时废止。

  此外,《公告》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于晓明认为,《公告》明确了执行时间框架、建立了税务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并废止了旧有的相关政策文件或条款,以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该政策的灵活性和人性化考虑有助于稳定税收收入,预计对资本市场也将产生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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