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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送达公告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于3个月内改正有关问题,在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对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提名权和表决权。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4〕74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4〕7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4〕74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88086278,邮箱:bjjijin@csrc.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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