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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5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度公司计提各类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915,025,070.07元,2024年度第一季度公司计提各类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44,995,299.65元。

  (一)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24年度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对合同资产、预付账款等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2023年年度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846,936,781.73元,2024年第一季度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227,890,269.92元。

  (二)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同时结合个别认定法,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2023年年度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68,088,288.34元,2024年第一季度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17,105,029.73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年度计提减值损失金额为915,025,070.07元,合计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为915,025,070.07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

  2024年第一季度计提减值损失金额为244,995,299.65元,合计对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为244,995,299.65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

  四、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23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独立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独立董事的岗位责任等因素,公司拟将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税前)调整为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税前),调整后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等,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旨在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履职意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19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情况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翁澄炜先生,2006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翁澄炜先生200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翁澄炜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玲女士,200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李玲女士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李玲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2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徐海峰先生,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徐海峰先生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徐海峰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9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3年度收费为人民币7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6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100万元。2024年度的审计收费将结合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参考拟定。

  二、 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21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响应绿色低碳及能源结构转型的发展需求,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厂区屋顶资源,补充公司生产运营对电力的需求,公司拟与关联方Canadian Solar Management Service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HKMS”)及其下属公司合作,在公司下属公司厂区内由HKMS及其下属公司投建3个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项目所发电量优先出售公司使用,项目建设所需组件优先由公司提供。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或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电网,相关收益归HKMS及其下属公司所有。HKMS及其下属公司以当地电网同时段工业电价为基准电价向公司售电并给予公司一定的电价折扣;

  ● HKMS为公司控股股东Canadian Solar Inc.(阿特斯集团,股票代码:CSIQ,以下简称“CSIQ”)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响应绿色低碳及能源结构转型的发展需求,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公司厂区屋顶资源,满足公司生产运营对电力的需求,公司拟与关联方HKMS及其下属公司合作,在公司下属公司厂区内由HKMS及其下属公司投建3个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项目所发电量优先供予公司下属公司使用,项目建设所需组件优先由公司提供。公司拟就上述项目的合作事宜与HKMS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项下25年运营期涉及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为103,274.51万元,即公司下属公司向HKMS下属公司采购电力103,274.51万元,项目运营期内年均交易额4,130.98万元。后续双方按照公允、合理的合作原则,进一步签署具体协议并推进项目实施。

  HKMS为公司控股股东CSIQ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不含日常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公司关联方HKMS(Canadian Solar Management Service Company Limited)成立于2020年11月3日,注册地为中国香港,公司地址位于Unit 1520, 15/F, Tower 2, Grand Century Place, 193 Prince Edward Road West,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注册资本USD1,000,001,2023年总资产39,100.97万元。HKMS是公司控股股东CSIQ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HKMS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其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预计本协议项下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购电交易业务模式下,公司协调建筑物屋顶供HKMS及其下属公司投资、运营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项目所发电量优先出售公司使用,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或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电网,相关收益归HKMS及其下属公司所有。HKMS及其下属公司以当地电网同时段工业电价为基准电价向公司售电并给予公司一定的电价折扣。本次厂区屋顶由于产权属于政府平台或由政府平台免费租赁至公司使用,因此不涉及关联方向公司支付租赁费。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涉及公司购电服务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有利于公司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和减少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市场惯例。

  五、 《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Canadian Solar Management Service Company Limited

  乙方: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按照如下模式进行合作:

  ①合作方式:乙方协调将其租赁的合法建筑物屋顶用于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对电站的施工及运营等提供可能的协助;甲方负责投资、建设、拥有并经营管理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②节能效益分享:甲方电站建设完成后项目所发电量优先供于乙方使用,甲方给与乙方一定的电价折扣,乙方支付用电费用给甲方,预计25年运营期金额为103,274.51万元。

  ③光伏电价结算

  (1)光伏结算电量实际数据均以项目光伏电站电能计量表的计量数据为准。 结算电量(kWh)=乙方实际上从甲方光伏电站上获取并使用的电量。光伏发电电量按照当地政府或者电网公司发布的分时段计量统计。

  (2)光伏结算电价:以用户外购电价为基础,根据光伏发电尖、峰、平、谷时段发电量加权计算得到的电价:光伏结算电价={[(尖时段用户外购电价×尖段光伏发电量+峰时段用户外购电价×峰段光伏发电量+平时段用户外购电价×平段光伏发电量+谷时段用户外购电价×谷时段光伏发电量)/光伏各时段总发电量]}×(电价折扣) 。

  (3)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光伏电费结算金额(元)=光伏结算电量×光伏结算电价-光伏系统自身用电等费用。

  注 1:光伏系统自身用电费用的电量以电能计量表的计量数据为准,电价以乙方当月使用国家电网电费支出的核查联为依据。

  注 2:光伏结算电价为含税电价,税率13%,税率若遇国家税务部门调整,以税务部门的调整为准。

  2、甲、乙双方确认:对于甲乙双方合作的项目,乙方指定甲方使用乙方品牌的光伏组件,采购价格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3、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使本协议的内容得以顺利实现,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双方将根据本协议,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协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展开进一步商谈,双方就以上各事项的最终合作将以双方后续商谈结果及由此形成的进一步协议为准。

  六、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响应绿色低碳及能源结构转型的发展需求,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节能降耗。本次关联交易由双方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七、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响应绿色低碳及能源结构转型的发展需求,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公司厂区屋顶资源,补充公司生产运营对电力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未发现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HKMS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由双方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未发现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八、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并一致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本次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响应绿色低碳及能源结构转型的发展需求,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节能降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24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送达,并于2024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唐素芳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0名赞成,0名弃权;0名反对;3名回避。

  因本议案涉及全部监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全部监事回避表决,因此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7)。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及资金流动性的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25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规定的生效日期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解释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16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协议签署时间: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6日

  ● 被担保人名称: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

  ● 本期授信担保发生额:折合人民币29.04亿元

  ● 被担保人中无公司关联方

  ● 本次担保: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为上述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9.04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授信业务对外担保余额为401.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7.42%,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因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00.92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期新增担保情况

  为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求,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在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累计发生的授信担保金额为29.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6%。具体情况请参见附件一《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6日签署的授信担保明细》。

  (二)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授信及资金业务提供担保,年度内签署担保文件之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786.69亿元(或等值外币)。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根据担保实际发生情况在担保范围内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本次担保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请参见附件一《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6日签署的授信担保明细》、附件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6日签署的授信担保明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系为了确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需要并结合目前业务情况,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规划,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发展需求。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授信业务对外担保余额为401.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7.42%,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因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00.92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外,公司未对其他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一: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6日签署的授信担保明细

  单位:万元

  

  注:因金融机构内部核准授信额度时间不同于授信担保协议签署时间,应金融机构要求担保起始时间与其内部核准授信额度时间相一致,故导致担保起始时间不同于授信担保协议签署时间。

  附件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注:如上财务数据均为单体口径。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17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0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1,058,824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575.2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扣除发行费用共计27,792.8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募集资金净额为572,782.4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6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01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7月8日全额行使,对应新增发行股数81,158,500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622,217,324股,公司总股本由3,607,058,824股增加至3,688,217,324股。获授权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10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合计90,085.94万元划付给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11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33号《验资报告》。

  综上,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2,217,324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90,661.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815.7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2,845.46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478,833.87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88,678.9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64,233.22万元与原募集资金净额662,845.46万元的差额为1,387.76万元,系该部分发行费用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

  注2:上述表格中出现合计期末余额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前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合计比例与各部分比例直接加总之和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52,557.8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9,446.87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262,004.67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3年7月19日和8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78,85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部分永久补流的募集资金已从募集资金账户全部转出。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总计50,000.00万元投资建设扬州阿特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4GW太阳能单晶硅片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中金公司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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