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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4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名单如下:杭州福莱蒽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福莱蒽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2024年拟为4家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为人民币40,000万元(含已为其提供担保余额20,000万元),为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为人民币20,000万元(含已为其提供担保余额17,6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6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中部分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下属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对下列控股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提供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福莱蒽特科技有限公司

  

  (二)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三)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四)福莱蒽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情况

  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待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担保协议。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以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将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后续担保事宜的办理授权

  (一)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授权董事长李百春先生在担保额度不超90,000万元以内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为被担保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票据质押融资、信用证等提供担保。

  (二)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由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范围内,对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额度变化作适度调整。在具体调整被担保人时,全资子公司仅可与全资子公司之间作调整;控股子公司仅可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作调整;非控股公司仅可与非控股公司之间作调整;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公司仅可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公司之间作调整。

  (三)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与本担保事项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被担保公司2024年度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

  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子公司的整体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对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实时监控全资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14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助对象名称: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6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名单如下:杭州福莱蒽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昌邑福莱蒽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福莱蒽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4年度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76,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期限为自本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过12个月),年利率为0。

  ●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投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为自本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过12个月),年利率为0%。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规则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具体如下:

  本次财务资助涉及6家控股子公司,具体额度分配如下: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实业有限公司、福莱蒽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其他股东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一)杭州福莱蒽特科技有限公司

  

  (二)杭州福莱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昌邑福莱蒽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四)杭州福莱蒽特实业有限公司

  

  (五)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六)福莱蒽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作为被资助对象6家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积极跟踪其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继续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为25,612.26万元,占2023年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12.7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子公司稳定经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同意该财务资助事项。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15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1〕3063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蒽特股份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2.21元,共计募集资金107,388.1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1,888.1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483.0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7,405.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69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21年10月15日分别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福莱蒽特科技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于2021年10月15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杭州福莱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新材料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于2021年10月15日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于2022年5月6日分别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7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该账户已于2024年4月注销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本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购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产品3,000万元,于2023年4月26日到期赎回;于2023年1月5日购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发行的单位大额存单5,000万元,分别于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29日转让或到期赎回。上述现金管理产品实现收益共75.13万元。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 5月1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次投资额度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且不超过12个月)。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应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对研发用房进行装修改造,并购置相应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其他配套设备,开展课题研发,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十)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结合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分散染料中间体建设项目”及“应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分散染料中间体建设项目”及“应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成预订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情况下,同意公司将环保型染料信息化、自动化提升项目及应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成预订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分散染料中间体建设项目达成预订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福莱蒽特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福莱蒽特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福莱蒽特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17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符合公司业务需要的外汇衍生产品或产品组合。

  ● 投资金额: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不超过12个月),在相关预计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以投机和非法套利为目的,主要为减小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银行违约等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鉴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跨境贸易等国际业务,并发生外币收支业务,为减小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以业务经营为基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投资金额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预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或等值外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预计2024年度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2亿元或等值外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具体投资金额将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公司和子公司具体经营需求确定。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将只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银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会与前述银行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符合公司业务需要的外汇衍生产品或产品组合。

  (五)投资期限

  上述预计投资金额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不超过12个月),在相关预计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或等值外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不超过12个月),在相关预计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以投机和非法套利为目的,主要为减小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银行违约等风险。

  1、汇率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操作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

  3、银行控制风险:对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利润、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公司也将加强对汇率及利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3、公司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跨境业务为基础,以具体业务经营为依托,是为减小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而采取的主动管理策略,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不以投机和非法套利为目的,不会对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利润、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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