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0
2024年4月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变更。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在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之“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部分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R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42,051,296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现代中药及西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银黄滴丸、益母草软胶囊、益母草分散片、七叶神安分散片、枫蓼肠胃康分散片、人参健脾片等中成药以及罗红霉素软胶囊等西药,生产剂型覆盖硬胶囊剂、片剂、颗粒剂、软胶囊剂、丸剂(滴丸)。除医药工业外,公司还经营医药商业产品的零售连锁等流通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的补充。
公司秉承“维系苍生、致力安康”的企业使命,重视研发投入和人才引进,先后成立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诺贝尔奖工作站等多个科研平台,不断强化在制药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的各类主要产品如下所示:
(二)主要经营模式
公司主营业务为现代中药及西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除医药工业外,公司还经营医药商业产品的零售连锁等流通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的补充。
1、医药工业
(1)采购模式
①供应商遴选
公司制定了《物料采购管理规程》和《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标准操作规程》等一系列制度来保证原材料的质量。主要包括:物控部根据质量部提供的物料质量标准作为寻找供应商的依据,可通过网上查询、代理商咨询、行业内调查及其他方式来查找物料供应商。质量部对物控部收集的供应商资料进行初选,除去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初选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包材注册证书》等加盖单位红章的复印资料。供应商资料初审合格,质量部应组织物控、生产等部门按《供应商质量审计管理规程》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评审,选择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符合公司产品要求、市场信誉好的供应商。每一种物料应有2-3家供应商,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供应商数量,实行物料定点采购。物料采购必须从质量评审合格、经质量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中药材的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②采购与付款
物控部每月根据生产计划、物料采购周期、仓库库存编制采购计划。物控部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按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规范,并经过部门主管审核,统一保存;对行业管理和企业有特殊要求的需在合同中列明,合同的内容必须包含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条款,并附有产品的质量标准。采购的物料严格按《原辅料入库标准操作规程》和《包装材料入库标准操作规程》验收后,经质量控制部检验合格后入库。
公司供应商的所有货款均由财务部按照管理程序规定支付。公司采购的物料一般都在检验合格后1-3个月内付款,个别特殊的物料也采用预付款的形式采购。公司主要采用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
(2)生产模式
公司药品的生产周期相对较短,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原则,根据客户订单及销售部门的销售计划及库存来制订生产计划。公司根据新版GMP要求,针对各种产品剂型的工艺特点,制定了《生产岗位职责管理规程》《生产过程控制管理规程》《生产部标准管理规程》《生产部部门工作职责规程》,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生产部负责指导车间进行生产和过程控制,编制相应的工艺规程及生产记录,对生产现场进行指导、对工艺记录及工艺卫生进行监督。工程管理部负责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工序质量满足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质量保证部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质量控制部对生产车间洁净室的尘埃粒子数和微生物数进行检测,对产品可追溯性进行控制。质量控制部按规定对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及水质进行检验。
(3)销售模式
公司医药工业业务包括以医疗卫生机构终端为主的经销模式和以药店终端为主的直供模式。
直供模式是指公司将产品直接供给全国或区域性的连锁药店,然后由各连锁药店配送给终端门店,由各终端门店对外销售给消费者,公司OTC药品主要通过直供模式销售。
经销模式指公司销售给各经销商,再由经销商销售给下级经销商或直接销售给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所等医疗终端,公司处方药主要通过经销模式销售。
2、医药商业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维康商业主要从事医药商业产品的零售连锁业务,还包括少量的中医门诊业务、区域医药商业流通业务。
(1)采购模式
维康商业药品采购主要依据季节行情、当地民众用药特点、公司品种结构、年度协议、供货单位质量信誉和配送情况等,结合库存合理编制采购计划,进行询价采购。采购药品坚持质量第一、按需进货、择优选购的原则,必须从资质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企业处购进合法的药品。采购人员依据分管的品类关注进销存,有效提高公司供货满足率并避免积压或滞销。
(2)销售模式
维康商业零售连锁业务大部分位于丽水市,少量位于杭州地区,分别由维康医药零售和维康大药房负责丽水地区和杭州地区的连锁药店;中医门诊业务主要由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丽水中医门诊部负责经营。
2021年开始,公司医药商业板块新增中药材贸易业务,该业务在各类中药材如三七、西洋参、柠檬等成熟之后进行采购备货,再销售给客户获取合理利润。
(三)行业发展情况
1、公司所处行业
根据证监会行业指引分类,公司所属行业分类为“C 制造业”中的“27 医药制造业”。
2、医药制造业发展概况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居民收入水平增长、人口老龄化加速以及人民健康意识增强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医药行业市场规模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中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经济、科技、文化和生态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发展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八大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党的二十大提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随着国家对中医药事业创新发展的加速推进,中医药服务水平与效能的不断增强,一系列重磅利好政策的陆续出台,中医药行业发展活力迸发,迎来高质量发展阶段。
3、医药行业政策趋势
2023年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强化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监管,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重视中药上市后管理,提升中药标准管理水平,加大中药安全监管力度,推进中药监管全球化合作。
202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的基本原则,目标到2025年,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中医药防病治病水平明显提升,中西医结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高素质中医药人才队伍逐步壮大,中药质量不断提升,中医药文化大力弘扬,中医药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中医药振兴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中医药成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
2023年7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的管理工作,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
2023年11月,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关于加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沟通交流和申报的有关措施》的通告,致力于促进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的研发和申报,加快古代经典名方的传承和创新。
以上各项政策的提出,为我国着力改善中医药发展条件,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与科研水平,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定下了基调,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下,我国中医药产业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4、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维系苍生、致力安康”的企业使命,坚持技术研发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进行抗生素类、清热解毒类、妇科类等领域的新药研发、重点产品进行二次开发等,高度重视研发投入和人才引进,先后成立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诺贝尔奖工作站等多个科研平台,不断强化在制药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集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高科技医药企业。报告期内,公司荣获“浙江省科技小巨人”、“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等荣誉,入选“2022年度中国中药企业TOP100排行榜”、“零售药店最受欢迎的品牌企业榜单”,公司产品银黄滴丸荣登“2023中国医药·品牌榜”成人感冒用药榜单、“2022-2023年度中国药店店员推荐率最高品牌”;维康逸本灵芝孢子粉(破壁)入选“零售药店最受欢迎的明星单品榜单”以及金叶榜单“2023年度卓越品牌”等诸多荣誉。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R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1.违规支付工程设备款事项
(1) 2020年四季度-2023年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通过工程供应商以公司支付工程设备款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4,168.98万元,其中5,629.13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剩余8,539.85万元由其直接占用,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多计长期资产、少计其他应收款,本期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刘忠良分别于2023年12月和2024年3月归还占用资金本金14,168.98万元及利息1,503.27万元,合计15,672.25万元。
刘忠良占用公司资金中包含募集资金1,959.01万元,公司已于2024年4月19日从自有资金账户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2) 2021年-2023年期间,公司通过工程供应商以支付工程设备款方式支付销售相关费用744.27万元,其中2021年销售费用229.54万元、2022年销售费用139.14万元、2023年销售费用375.59万元,该事项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多计长期资产、少计销售费用,本期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2.收入确认跨期事项
经公司自查,2020年-2022年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维康医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后,部分客户的签收时点为次年,导致相关年度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本期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差错更正,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收入跨期事项对报表项目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 受影响的各个比较期间报表累计影响数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议案》,全体董事及监事均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影响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1) 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注]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前金额为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调整后金额,下同
(2) 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3) 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4) 对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5) 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6) 对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R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R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因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24年4月18日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了《关于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9号)、《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0号)。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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