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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43

  债券代码:111013        债券简称:新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9.0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8.85元/股

  ● 新港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5月8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根据公司《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新港转债”的转股价格由9.03元/股调整为8.8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新港转债”自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7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5月8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42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489,84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2,088,171.38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8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5-83122625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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