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王玉萍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玉萍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王玉萍女士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王玉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玉萍女士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
独立董事后生效,在公司补选新任独立董事之前,王玉萍女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王玉萍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王玉萍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通过,提名王丹丹女士、梁奇烽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丹丹女士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梁奇烽先生已取得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运行实际情况,股东大会表决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产生1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提名需经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后附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王丹丹女士简历
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学学士,201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王丹丹女士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丹丹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梁奇烽先生简历
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公安报社山东记者站新闻编辑,人民法院报社新闻编辑,依科瑞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奇烽先生已取得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梁奇烽先生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梁奇烽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32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梁奇烽,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如适用),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本人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 是 □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梁奇烽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声明人: 梁奇烽 (签署)
日期: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3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王丹丹,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如适用),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本人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 是 □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 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本人承诺如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王丹丹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 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声明人: 王丹丹 (签署)
日期: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27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1996年3月20日注册成立于北京。前身为邮电部直属的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完成脱钩改制并变更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四层,在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上海、广州、苏州、西宁、济南、合肥、郑州、西安、重庆、石家庄、北京自贸试验区设有分所。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是首批取得财政部、证监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二十多年来,先后从事证券业务近80家,一直是国内长期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的全国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同时具有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从事金融相关审计资格、司法鉴定资格;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全国首批审核机构,北京第一批碳排放交易核查机构(唯一入选的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11月2日,财政部、证监会公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及基本信息》,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第一批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688人,其中合伙人40名,首席合伙人为田雍先生。截止到2023年末具有注册会计师210名,其中超过167名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亿元,总计为15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证券业务收入2334万元。中准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所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制造业(11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家)、金融证券业(1家)、建筑业(1家),总资产均值为160.1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中准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累计风险赔偿额度2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证券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021年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1次、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警示函1次,2022年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1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等监管措施不影响中准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项目合伙人支力,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自1996年开始在中准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23.SZ)、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81.SH)、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686.SZ)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邹楠,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年开始在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自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836077.BJ)、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686.SZ) 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曲波,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8年开始在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23.SZ)、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766.SZ)。
2、诚信记录
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费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与公司协商确定。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合计9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准进行了审查,该所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准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准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审计委员会决议;
3.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35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王丹丹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 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被提名人承诺如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 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盖章):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4-30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宋德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东杰 会计机构负责人:曲大军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宋德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东杰 会计机构负责人:曲大军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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