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9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3号普洛斯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23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超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2人,代表的股份数共计2,445,996,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45%。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1,954,413,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8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4名,代表股份数491,582,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6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78人,代表股份数491,622,998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7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671,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065,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6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672,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672,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995,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671,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287,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0%;反对384,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杰利、刘川鹏;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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