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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在公司4040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6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4年4月24日发送补充议案的通知并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等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坚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4年中期分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4年中期分红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3年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报告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审议通过《关于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周永胜已回避表决。

  15、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考核及2024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陆林海回避表决。

  1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16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异议情况: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致同已达到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的最长年限,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 本次变更审计机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蔡晓丽

  

  注:以上信息系签字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主要从业情况。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 张文娟

  

  注:以上信息系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主要从业情况。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邓红玉

  

  注:以上信息系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主要从业情况。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上期审计费用2,943,119.18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703,119.18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40,000.00元。

  经公开竞争性谈判,公司拟聘请立信为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其全年工作量情况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报酬,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的业务合同。

  二、拟变更会计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致同自2018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2023年度,已连续6年担任公司年报审计机构。致同对公司2023年度年报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致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公司对致同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致同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年限已达《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服务年限上限,本次变更符合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的有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并表示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并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号)文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4,675,32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3.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248,375.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7,751,618.14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32C000178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4月14日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2,999,999,993.76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32C000177号),截至2023年4月17日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含税)612,000.00元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2,999,387,993.76元划转至本公司就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其中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9048101040048498账号内749,846,998.44元;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33050161662700003319账号内1,109,773,557.69元;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1202022919800046383账号内1,139,767,437.63元。

  (二) 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不存在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23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1)以募集资金置换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以前年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40,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专字(2023)第332A010696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2)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139,105.71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直接投入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179,105.71万元。

  (3)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直接投入89,852.00万元。

  (4)公司本年以协定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本年累计收到2,653.06万元。具体详见三:(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综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金额为33,633.65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于2023年4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3年4月23日分别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临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风电”)、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于2023年4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3年4月23日分别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注:2024年1月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两笔资金误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分别为5,512.60万元和122.45万元。针对上述两笔误操作,公司均于当天发现错误,并及时退回至原账户。

  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2,653.06万元(其中2023年度利息收入2,653.06万元),已扣除手续费0.49万元(其中2023年度手续费0.49万元),无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置换的募投项目。

  (2)公司本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用于定期存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0,000.00万元。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信证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332A010696号)。本期公司已完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0,000.00万元。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及临海风电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00,867,793.76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本年以协定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协定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方式进行现金管理的存款余额为33,633.65万元,2023年度现金管理累积取得收益2,653.06万元。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332A009941号),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公司有效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九、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表:

  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编制单位: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明确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执行解释第17号未对本公司2023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为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19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

  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16日(星期四) 下午 13:00-14:3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自行视频录制与网络文字互动相结合

  投资者可于2024年05月09日(星期四) 至05月15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zjnepe@163.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度和2024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05月16日下午13:00-14:30举行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以自行视频录制结合网络文字互动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年度和2024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16日 下午 13:00-14:3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三) 会议召开方式:自行视频录制结合网络文字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总经理:陆林海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利

  财务总监:杨立平

  独立董事:张国昀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05月16日 下午 13:00-14:3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05月09日(星期四) 至05月15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zjnepe@163.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1-86664353

  邮箱:zjnepe@163.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公司代码:600032                   公司简称:浙江新能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分红人民币0.07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404,675,32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168,327,272.68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84%。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2023年全国电力行业情况

  2023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9.22万亿千瓦时,人均用电量6,539千瓦时;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6.7%,增速比2022年提高3.1个百分点。各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3.6%、6.4%、6.6%和10.0%,同比增速逐季上升。受2022年同期低基数以及经济回升等因素影响,四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速明显提高,四季度的两年平均增速为6.8%,与三季度的两年平均增速接近。

  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电量8.9万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5.2%。其中,火力发电量6.2万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6.1%;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2.7万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3.1%。本年度煤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重接近六成,煤电仍是当前我国电力供应的主力电源,有效弥补了当年水电出力下降。年初主要水库蓄水不足以及上半年降水持续偏少,导致上半年规模以上电厂水电发电量同比下降22.9%。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设备累计平均利用3,592小时,比上年同期减少101小时。分类型看,水电3,133小时,同比降低285小时,其中,常规水电3,423小时,同比降低278小时;抽水蓄能1,175小时,同比降低6小时。火电4,466小时,同比提高76小时;其中,煤电4,685小时,同比提高92小时。核电7,670小时,同比提高54小时。并网风电2,225小时,同比提高7小时。并网太阳能发电1,286小时,同比降低54小时。

  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29.2亿千瓦,同比增长13.9%。其中,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5.7亿千瓦,在2023年首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占总装机容量比重首次突破50%,达到53.9%。分类型看,水电4.2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5,094万千瓦;核电5,691万千瓦;并网风电4.4亿千瓦,同比增长20.7%,其中,陆上风电4.0亿千瓦、海上风电3,729万千瓦;并网太阳能发电6.1亿千瓦,同比增长55.2%。火电13.9亿千瓦,其中,煤电11.6亿千瓦,同比增长3.4%,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比重为39.9%,首次降至40%以下,同比降低4.0个百分点。人均发电装机容量自2014年底历史性突破1千瓦/人后,在2023年首次历史性突破2千瓦/人,达到2.1千瓦/人。(以上数据来自: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23-2024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 及国家能源局2023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

  (二)2023年度全国可再生行业开发建设情况

  2023年我国可再生能源保持高速度发展、高比例利用、高质量消纳的良好态势,为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能源转型、扩大有效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15.16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51.9%,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中的比重接近40%;2023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3.05亿千瓦,占全国新增发电装机的82.7%,占全球新增装机的一半,超过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风电光伏装机连续突破9亿千瓦和10亿千瓦,在全国发电总装机中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风电光伏年新增装机翻番,接近全球年新增装机的60%。

  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近3万亿千瓦时,接近全社会用电量的1/3,人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2,000千瓦时;风电光伏发电量保持两位数增长,从2023年4月开始超过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突破15%,人均风电光伏发电量达到1,000千瓦时。

  全国主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完成投资超过7,697亿元,占全部电源工程投资约80%;2023年风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的产量占到全球市场的70%以上,光伏多晶硅、硅片、电池片和组件产量占全球比重均超过80%。(2024年1月份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形势分析会-国家能源局)

  (三)2023年全国电力行业主要政策

  2023年1月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征求意见稿)》,结合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要求和“双碳”发展战路研判电力系统发展趋势,分析现有电力系统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全面阐述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理念、内涵特征,研判新型电力系统的发展阶段及显著特点,提出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总体架构和重点任务。

  2月15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进一步完善绿电交易机制和政策,稳妥推进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更好实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给出有关要求。

  4月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2023年重点工作包含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5.3%”;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推动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并网投产,建设第二批、第三批项目,积极推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稳妥建设海上风电基地,谋划启动建设海上光伏。大力推进分散式陆上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做好与碳交易的衔接,完善基于绿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科学设置各省(区、市)的消纳责任权重,全年风电、光伏装机增加1.6亿千瓦左右。强化能源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4月,能源局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作为已到期废止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的接续政策。《通知》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统筹兼顾粮食生产、生态保护、能源发展、双碳目标和乡村振兴,提出引导项目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加强用地监管、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等,明确了光伏发电用地用林用草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光伏发电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

  能源局为指导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及时总结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优秀做法,陆续发布了《<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案例解读》,至6月29日发布完毕。

  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次改革使电价结构更合理,输配电价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将原包含在输配电价中的上网环节线损和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单列,有利于更加及时、合理体现用户购电线损变化。激励约束机制也更加健全,通过两部制用户的需量电价实施打折优惠引导用户合理报装容量,提升了电力系统的经济性。

  5月1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规划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为适应抽水蓄能快速跃升发展需要,需大力提升产业链支撑能力。抽水蓄能是电力系统重要的绿色低碳清洁灵活调节电源,合理规划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可为新能源大规模接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有效支撑,有利于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意义重大。

  6月2日,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发布《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这是我国官方发布的首部关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文件,清晰描画了2023-2060年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图,为我国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明确发展道路。《蓝皮书》指出,新型电力系统是以高比例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为主要任务,确保能源电力安全,满足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电力需求。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将以2030年、2045年、2060年为重要时间节点,形成加速转型期、总体形成期、巩固完善期三步走发展路径。新能源开发实现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引导产业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

  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通知》指出,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绿证核发“全覆盖”对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具有重要意义,还将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等工作。

  9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这是首部国家层面指导现货市场设计以及运行的规则,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电力市场化进程具有划时代意义。《规则》根据总体目标,分近期、中远期分解了相关任务。共有三大亮点:一是优化价格结算方式,现货市场全电量以现货市场价格结算;二是探索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重塑不同业态收入模型;三是市场经营主体放宽,分布式发电、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3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电力负荷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深化电力需求侧、负荷侧管理,对推动源网荷储协同互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现货市场建设要求,其中针对各地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时间节点做出了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政策文件中明确了“新能源+储能”将正式进入现货市场,为工商业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了具体指引。共有三大亮点,一是明确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时间节点,二是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三是鼓励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被视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交易重启的标志性事件。《办法》对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各环节作出规定,明确了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等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为CCER重启奠定了基础。CCER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抵消机制,也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制度创新。

  10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方案》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随着试点的进展,将会涌现出一大批零碳城市和园区,为全国提供实践经验和成功范例。

  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煤电实行两部制电价政策。煤电容量电价的提出正是着眼于能源转型需求,通过调整电价结构来适应煤电机组在电力系统中功能的转变——由电量提供主体转变为容量提供主体。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水平根据煤电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为承载更大规模的新能源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是浙能集团所属的专业从事风电、光伏、水电、氢能、储能等可再生能源业务方向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综合型能源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电力,截至2023年底,公司控股企业110家,已并网控股装机容量 525.38万千瓦,其中水电 113.22 万千瓦、光伏238.84万千瓦、风电173.32万千瓦,当年新增并网控股装机容量87.57万千瓦。

  公司秉承“激水、追风、逐光”的产业发展观,以改善能源结构、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己任,坚持“区域聚焦、重点突破、购建并举”的发展方针,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为社会提供优质清洁环保的能源产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力争打造国内最具成长性的可再生能源企业。2023年5月被国务院国资委评为国企改革“双百企业”。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5.3 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4 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详见年度报告“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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