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主营业务分属两个行业:(1)公司精细化工领域业务为环保功能涂料及辅料、绿色环保家居用品、环保节能汽车养护用品、相关气雾剂产品及萘系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公司新能源领域业务为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和管理,属于光伏产业中的新能源光伏发电领域。
2.1精细化工行业
2.1.1气雾剂行业
(1)气雾剂产品简介
在物理化学领域,当液体或固体微粒悬浮在气体中形成烟雾状态,则称其为气雾态(Aerosol)。由此发展得到的具有使含有有效成分的液体或固体与适宜抛射剂共同装封于具有特制阀门系统的耐压容器中,使用时借助抛射剂压力将内容物呈雾状物喷出包装形态被称之为气雾剂。气雾剂产品由气雾罐、气雾阀、内容物、抛射剂四部分组合而成,不同的内容物对应不同的气雾剂产品。
(2)气雾剂行业发展趋势
气雾剂产品呈现多样性和多元化发展趋势,目前,气雾剂种类已超2,000种。按照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按应用领域划分的分类方法,气雾剂产品主要分为个人用品、汽车用品、家庭用品、涂料、食品、杀虫剂及其他等七大类,被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涵盖日化、食品、医药等多个领域。
全球气雾剂产量持续上升,根据欧洲气雾剂联盟(European Aerosol Federation)发布的《EUROPEAN AEROSOL PRODUCTION 2022》中最新统计数据,2022年全球气雾剂总产量约158.18亿罐,同比2012年增长13.51%。其中欧洲地区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气雾剂产品生产地,总产量达53.19亿罐。美国稍次,为37.52亿罐。中国是除美国和欧洲外全球第三大气雾剂产地,2022年,我国气雾剂产品总产量约为26.55亿罐。
新兴市场行业扩增明显,从产品类型来看,欧美等主要气雾剂产品市场以对个人及家庭护理类产品消费为主。以欧洲市场为例,个人护理和家庭护理类气雾剂产品,分别占气雾剂全部市场的55.10%及21.10%。从市场规模来看,欧洲、美国等传统气雾剂产销市场在过去10年间规模略有收缩,但新兴地区气雾剂产品市场增速明显。2012年至2022年,中国、巴西、墨西哥三国气雾剂产品产量增速远高于全球其他市场同期表现。巴西气雾剂产量由3.71亿罐增至12.02亿罐,同比增加223.99%。墨西哥气雾剂产量在2022年达到7.26亿罐,同比上升79.26%。2022年,中国气雾剂产量同比于2012年增加70.85%,升至26.55亿罐生产规模,对应行业规模达到1,082.82亿元,整体市场空间庞大。
2.1.2减水剂行业
(1)减水剂产品简介
减水剂是一种在维持混凝土坍落度基本不变的条件下,能减少拌和用水量的混凝土外加剂。减水剂一般在混凝土拌和前或拌和过程中加入,达到节约混凝土水泥用量和拌和用水量,提高混凝土浆料的流动性能和混凝土的强度的效果,最终改善混凝土可施工性,延长建筑物质量与使用寿命,在推动建筑行业实现“绿色、低碳、生态”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
(2)减水剂行业发展趋势
混凝土行业发展带动减水剂需求,2017年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混凝土商品化率已接近或超过70%,而我国同期仅为44.8%,虽然该数据在2019年进一步提升至48%,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混凝土商品化率尚有较大提升空间。未来,随着我国混凝土商品化率进一步提升,市场亦将从需求端拉动减水剂行业放量发展。
外加剂主要应用于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等下游行业,随着基建规模稳中有升,将有力保障减水剂行业未来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至2017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速年同比均高于17%,2018年后基建投资增速略有回落,但仍处在较高水平。2023年1-12 月,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同比增速为8.24%,环比上升0.28%,保持较高增速水平。近年,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目标发行额度呈现逐年增加趋势,为基建投资提供了充足资金支持。在财政部强调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的背景下,我国基建投资规模将保持稳定水平,带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等行业需求增长,并最终对减水剂产品的市场进一步发展形成有力支撑和保障。
2.1.3萘磺酸行业
(1)萘磺酸行业概况
萘磺酸(Naphthalenesulfonic acids)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中间体,用于进一步制备减水剂、分散剂NNO及扩散剂MF等多种精细化工产品。
分散剂NNO和扩散剂MF,为可溶于水的有机化合物,可将固体颗粒有效地分散至介质中,避免颗粒的团聚,从而在各类溶液及凝胶物质中实现良好的分散效果,提升最终产品品质和稳定性。上述两种化学制剂作为功能性助剂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医药、美妆日化、染料、橡胶及农药等领域。
(2)萘磺酸行业发展趋势
萘磺酸作为多种工业品的中间体或原材料,其行业发展受包括建筑材料、染料、医药、农药、橡胶、日化美妆等在内的终端应用市场消费量的影响。
在染料终端产品应用方面: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染料生产、出口和消费国,染料产量约占全球染料总产量的70%,庞大的染料市场为萘磺酸等上游原料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下游产业基础。
在农药终端产品应用方面:从短期看,受俄乌冲突及贸易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世界多国开始重视粮食安全与口粮自给率,加速提升粮食种植面积,使得短期农药需求增加,将进一步拉动对包括萘磺酸产品在内的上游原材料需求。从长期来看,在目前各国对粮食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粮食作物作为社会基础生产生活刚性需求物资,其种植面积将持续维持在安全范围。由此可见,庞大的农产品种植规模对应的稳定农药需求将为萘磺酸产品提供广阔的消纳空间。
在日化美妆终端产品应用方面: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和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及对健康的关注使得下游日化美妆行业和医药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也为本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1.4行业的周期性、季节性、区域性特征
(1)气雾剂行业
由于目前气雾剂产品应用于日常生活的各方面,需求具有一定的刚性,因此气雾剂行业没有明显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气雾剂行业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征,全球气雾剂产品主要产地集中于欧洲、美国和中国。
(2)减水剂行业及萘磺酸行业
减水剂行业及萘磺酸行业目前尚无明显周期性和季节性;因减水剂与萘磺酸等萘系化工产品属于精细化工行业产品,对产成品的成分、纯度、精度等都具有较高的要求,使得减水剂与萘磺酸行业集中于化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显现出一定的区域性特征。
2.2.5行业竞争情况及公司的行业地位
(1)精细化工行业竞争情况
精细化工行业技术要求高、新产品开发周期长且投入大。精细化工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进入门槛较高。过去,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精细化工领域拥有技术优势和市场份额,国际化工巨头占据大部分高端市场,而国内企业主要集中在中低端市场。但近年来,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快速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叠加成本优势,精细化工产业链呈现向新兴市场转移的趋势,新兴市场面临巨大的产业转移机会。目前,我国化工行业正由初、中级阶段向精细化工阶段过渡,产品结构逐步优化,高端产品将实现突破,国内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性价比优势逐步拓展国际市场份额。
(2)公司行业地位
公司深耕精细化工领域近30年,专注于气雾剂研发、生产和销售,拳头产品包括环保功能涂料及辅料、绿色环保家居用品、环保节能汽车养护用品及相关气雾剂产品。
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业内最早从事气雾剂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之一,公司多次受邀参与各类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规范制定工作,主持或参与了制定《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GB/T14449-2017)、《气雾剂正丁烷(A-17)》(GB/T22024-2008)及《气雾剂级丙烷(A-108)》(GB/T22026-2008)共3项国家标准,《气雾漆》(BB/T0047-2018)、《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及《汽车机械及动力系统清洗剂的有效性评价》(CAS244-2015)等共7项行业标准。
基于突出市场贡献和品牌影响力,公司先后获评“广东省最具核心竞争力企业”、“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宝安区民营百强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多项企业荣誉。
2006年,公司主导商标“7CF”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行业中最早的中国驰名商标之一。2006年及2007年,公司商标“可立美”及“7CF”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公司亦是行业内较早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之一,与全球前五强之一油漆企业建立了深度的产品生产加工贸易合作关系。公司面向全球,积极参与市场化竞争,产品远销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进一步提升了国际市场知名度,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口碑和行业地位。
2.2新能源光伏发电行业
2.2.1新能源光伏发电行业简介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目前主要的太阳能利用方式,是利用光伏电池半导体界面光生伏特效应(亦称“光伏效应”,Photovoltaic Effect)将太阳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当光伏电池受到光照时,吸收光子,使得电池内的电荷分布状态发生变化进而产生电动势,最终实现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
根据设计与开发方式不同可将光伏发电站分为集中式光伏发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站两类。集中式光伏电站是指通过太阳能电池方阵产生大规模电能,并联入公共电网承担供电任务的光伏电站。该类电站产生的电能经逆变器转变为交流电,升压后并入电网高压侧,由电网公司收购并统一调度分配,通过电网向远距离终端用户供电。分布式光伏电站是指将光伏电池、逆变器等设备布置在用户周围闲置的屋顶等处,将产生的电力直接并入用户侧,余量联入电网的一类电站,具有就近发电、就近用电及不依赖于电网的特点。
2.2.2新能源光伏发电行业发展趋势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加剧及能源安全问题,世界各国出台一系列新能源政策,积极进行能源转型,调整能源结构,增进清洁能源的使用占比,强调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对传统化石能源的替代。随着光伏行业技术不断迭代,光伏发电逐渐显现出其成本优势。与近年来新能源领域中发展迅速的风能发电相比,光伏发电行业整体降本增效成果显著,光伏发电装机成本同样表现出明显下降趋势。
光伏发电行业在近十年中发展迅速,产业投资活跃,装机规模持续攀升。截至2022年末,全球光伏累计装机容量由2012年的101.75GW升至1,046.61GW,正式迈入千级GW时代。随着各国气候战略目标要求和光伏发电经济性的提升,全球光伏装机需求强劲,光伏发电行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在我国光伏、储能、新能源汽车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光伏+储能+充电”的“光储充”一体化模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市场中,成为光伏发电行业实现产业链外延的新选择。在用电高峰,“光储充”一体化电站可向电网供电;在用电低谷,“光储充”一体化电站可给自身或电动汽车充电。“光储充”一体化模式在实现削峰填谷目的的同时,也横向拓宽了光伏产业链。
在新业务模式的探索方面,凭借太阳能的广泛可获取性及光伏发电的灵活性,水光互补、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新模式不断推广,也进一步催生出各种“光伏+”应用场景模式,以“光伏+制氢”、“光伏+5G”、“光伏+新能源汽车”、“光伏+煤改电”等方式实现光伏发电在多领域的创新性应用。同时,除了传统的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外,光伏建筑一体化(BIVP)、离网光伏系统、小型或家用光伏系统等新业态也逐步成熟,充分满足不同体量、层级的终端用户需求。
“光伏+”等模式及光伏应用新业态的出现,在有助于光伏电力消纳、进一步保障光伏行业市场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将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引导行业内企业持续进行光伏创新业务开发与拓展,从内部优化了整体光伏行业未来发展质量。在促进光伏产业链体系发展、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创造良好环境与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切实意义。
2.2.3行业的周期性、季节性、区域性特征
光伏发电行业目前尚无明显周期性,因其直接受到太阳光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冬季昼短夜长、日照时长短,太阳高度角小,太阳辐射能量较少,光伏电站发电量较少。而在春夏秋三季,白昼日照时间相对较长,太阳高度角变大,太阳辐射能量增多,光伏电站发电量同步增加。
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受太阳能资源分布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区域特征。全球主要的光伏发电市场集中在中国、美国及欧洲地区。目前,全球光伏产业已经形成欧洲等传统光伏市场稳定发力,中国、美国及日本等新兴光伏市场高速发展,带动全球光伏产业整体快速扩增的格局。
2.2.4行业竞争情况及公司的行业地位
(1)新能源光伏发电行业竞争情况
根据我国太阳能电力消纳的现行法律法规,电网公司按政府规定价格采购其覆盖范围内新能源发电项目全部发电量,新能源光伏电站运营方无法通过自行调整电力销售价格提升市场竞争力,因此不同光伏发电企业在电站运营阶段无直接竞争。
目前,光伏发电企业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前期开发与获取太阳能资源丰富、电力售价相对更高的区域的光伏电站项目。光伏发电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进入行业所需资金门槛高,要求企业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同时,电站后期运营维护能力直接关系到项目盈利能力,因此也需要运营方拥有持续的项目开发建设和成熟的电站运维能力。在此背景下,大型央企、国企及具备资金、 技术实力的民营公司在此领域将具有较大竞争优势。
(2)公司行业地位
2014年起,公司正式开展新能源光伏发电业务,专注于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和管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在安徽、江西、浙江、宁夏及四川等多个省份运营和管理10座太阳能光伏电站,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约131.82MW。2023年,公司光伏发电量达1.32亿度,且已全部并网销售给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相关合作企业用户。公司已在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规模与发电规模上形成了一定优势。
公司运营管理的光伏电站具体如下表所示: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完成2022年股权激励业绩目标并行权
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计划授予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共计18,824.00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预留部分3,764.80万份。预留部分的授予已于2023年7月25日完成登记。2022年度公司完成第一期业绩考核目标,达到行权条件,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07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243.5950万份。2023年8-12月,公司实际行权股份数7,218.25万份,共计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行权款12,263.52万元。
2、关于股份回购事项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6元/股(含)。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1,11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6%,最高成交价格为1.82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1.7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981,783.95元(不含交易费用)。
3、安徽生源业绩对赌完成
2023年度4月25日,因青岛嘉愉佳悦股权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要求与公司确认业绩对赌补偿事项,并以消极态度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并对青岛嘉愉、和县特安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安徽生源股权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裁决青岛嘉愉及和县特安洁以股权转让作为业绩承诺的补偿,并由青岛嘉愉承担律师诉讼费用。
2023年12月,公司与青岛嘉愉佳悦股权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县特安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青岛嘉愉佳悦股权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县特安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持有安徽生源全部股权(30.77%,对应注册资本5060.1265万元)补偿给公司,业绩对赌事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和县特安洁作为青岛嘉愉的代持人,承诺将于该部分股权不存在股权质押、司法保全冻结情形后5日内将配合甲方及生源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将工商登记的53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股权转移记至公司名下;和县特安洁确认该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益已于2023年12月15日由公司享有。
经查询安徽生源工商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青岛嘉愉持有的安徽生源已转让给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公司持股比例90%,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公司100%持有安徽生源股权,因安徽生源少数股东和县特安洁持有的530万股股权因诉讼冻结无法过户,公司暂未确认530万股对应的业绩补偿金额。
4、非金融机构有息借款清偿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以货币资金偿还天津泽悦3,000万元,2023年12月4日以货币资金偿还天津泽悦7,800万元、由其他单位代为清偿1,200万元,共计支付本金12,000万元。于2023年2月、5月、8月、11月共计支付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4日利息3,088.57万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欠天津泽悦款项余额本金8,585.25万元。
2023年4月,海南盈飞与公司达成债权延期协议:1、于2024年6月30日一次性清偿本金6,481.79万元。2、自2023年1月15日后该债权的借款利率调整为14.6%(日利率14.6%/360),公司须继续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利息。3、解除其孙公司兰溪股权质押担保及公司法人李化春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对应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日新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的合伙份额(已完成实缴人民币1.8亿元,后因处置改为23%合伙份额)及其持有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1888%的股权的分红收益权质押给甲方,以确保该债权担保措施的充足。4、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借款每日计收千分之一的利息。除应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外,公司还需另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该笔债权总额的8%。2023年公司共计支付海南盈飞违约金324.09万元,借款利息972.73万元,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偿还本金481.79万元,截至2023年末剩余未清偿本金6,000万元。
2023年5月19日,公司与惠州市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公司因日常经营短期流动性需要,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1000万元,利率约定14.6%/年,协议约定了到账后72日后的次日清偿本息,公司收到惠州市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协议约定了展期应提前3日书面提出并经对方同意。公司于2023年7月、8月、10月、12月末4次向债权人发出沟通函展期该借款,债权人惠州嘉卉同意历次展期,双方达成约定于2024年3月29日清偿该笔借款。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公司定期支付惠州嘉卉利息费用,共计90.84万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未偿还惠州嘉卉借款本金。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其中董事长李化春先生、董事高玉霞女士、独立董事薄静静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1,079,792.69元,同比增长9.8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4,824,316.11元,同比增亏274.08%。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819,557,288.61元,其中流动资产770,996,830.61元,非流动资产1,048,560,458.00元;负债合计399,171,616.03元,所有者权益1,420,385,672.58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4,824,316.11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899,006,301.59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详见同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7、会议以6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的议案》,独立董事黄士林、杨雅莉、薄静静回避表决此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意见》
8、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9、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监督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监督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0、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满足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等综合授信业务。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及)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预计2024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会议以8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公直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公直先生拟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且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上述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1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1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小额快速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小额快速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7、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小额快速融资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小额快速融资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8、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6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9、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终止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公告》。
20、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截至2024年5月16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1、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上述提案7.00、提案9.00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登记时间:2024年5月17日(8:30~12:00和14:00~17: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
联系人:赵晓敏
联系电话:0755-86922889 86922886
联系传真:0755-86922800
电子邮箱:dongsh @szsunrisene.com
邮编:518063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均有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56,投票简称:兆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及有效期限: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上午11: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
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其中监事会主席余德才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德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1,079,792.69元,同比增长9.8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4,824,316.11元,同比增亏274.08%。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819,557,288.61元,其中流动资产770,996,830.61元,非流动资产1,048,560,458.00元;负债合计399,171,616.03元,所有者权益1,420,385,672.58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4,824,316.11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899,006,301.59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行业特点、公司规模及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亦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公直先生拟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且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上述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7、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9、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小额快速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小额快速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小额快速融资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小额快速融资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预计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本激励计划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议案》。为积极筹集现阶段及未来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现金流,公司决定将全资子公司深圳兆新商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明汇商业有限公司,以下仍简称“兆新商业”或“标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交易对手方嘉兴新国兴慧信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国兴创投”),交易对价为人民币4,998万元,交易各方已于2023年12月26日签署了《深圳市兆新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兆新商业51%股权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新国兴创投名下。
二、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新国兴创投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00万元,未达到本次交易对价的50%,经公司及审计机构谨慎判断,兆新商业在2023年内未满足财务出表条件,截至目前该交易未确认任何账面收益,兆新商业仍在并表范围内。
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出售兆新商业部分股权的议案》。由于在交易过渡期期间,标的公司持有的资产发生公允价值变化,导致双方就交易对价调整存在分歧。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该交易,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新国兴创投同意将所持标的公司51%的股权退回给公司,双方同意就本次终止交易事项,另行协商股权转让款的退还方式以及根据原协议相关条款另行约定经济补偿等事宜。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新国兴创投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499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499万元尚未支付。
本次终止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嘉兴新国兴慧信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深圳明汇商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兆新商业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以平等、自愿、公平为原则,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解除股权转让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1、基于上述标的公司相关情况,甲方无法保障乙方对标的公司的后续发展、投资决策拥有自主决策权。同时原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部分资产的评估价值发生较大波动,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交易,解除双方于2023年12月26日签署的《深圳兆新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同意将所持标的公司51%的股权退回给甲方。甲乙双方同意,另行协商股权转让款的退还方式以及根据原协议相关条款另行约定经济补偿等事宜。
2、其他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且经过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补充协议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解除达成一致,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补充协议未详尽约定之事宜,由各方后续签订解除协议明确约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本次终止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兆新商业在2023年内未满足财务出表条件,截至目前该交易未确认任何账面收益,兆新商业仍在并表范围内。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终止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2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7)。
(五)2022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年7月22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2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15,059.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0元/股。
(七)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且有1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决定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34.51万份。同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满足行权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7,243.5950万份。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年7月25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3,764.8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0元/股。
(十)2024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说明及注销等相关事项
(一)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2023年度,因外部市场环境变化以及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公司预计在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剩余考核期内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经不再符合当下市场环境及公司的发展需求,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实现对员工的有效激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同时一并终止与之配套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后续,公司将设计更符合目前资本市场要求,且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新激励方案,以实现提高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等目的。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后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后,涉及的10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7,281.0950万份股票期权和2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764.80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拟合计注销122名激励对象(其中有12名激励对象同时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1,045.8950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一)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由公司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最终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后续安排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以促进公司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承诺,自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预计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本激励计划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本次终止的原因、股票期权的注销及后续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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