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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有2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投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9日以通讯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召集人对会议紧急召开情况进行了说明。

  3.本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11:0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斌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具体处理广州农商行案执行程序及债务和解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短信,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号:(2023)粤01执2856号】中,法院需对公司所持宁波鼎金开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6.06%的股权份额、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6835%的股权份额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37%股权份额的拍卖参考价进行确定,征询公司意见:是否同意以双方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若如同意请回复短信“同意双方议价,”并请七天内将议价结果的书面材料寄至本院,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视为协商不成,本院将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认参考价。若不同意,请回复短信“不同意双方议价”。(收到请回复短信内容,如七天内未回复则视为议价不成)。

  董事会特此授权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具体处理广州农商行案执行程序及债务和解相关事项(正式的和解方案及相关协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正式生效)。本次授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2票。

  董事戴梓岍女士投弃权票,理由为:没有实质需要形成议案的审议内容。

  董事程锐敏先生投弃权票,理由为:时间过于仓促。具体处理广州农商行案所涉执行程序及和解谈判按照管理层的工作职责处理,如后续执行程序及和解谈判涉及具体事宜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由管理层或提交董事会等对应议事机构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分别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53,121.51万元、人民币42,018.50万元。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及公司所持有的多家企业股权或出资份额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短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情况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二)二审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二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部分判决并改判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4,787,130.60元范围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以及分别负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蔡红军、张龙、霍佳美、付幸朝、闫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执行情况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执28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属于公司价值951400000(暂计)元的财产。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请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新潮能源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新潮能源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新潮能源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2022-009)、《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短信,主要内容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需对公司所持宁波鼎金开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6.06%的股权份额、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6835%的股权份额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37%股权份额的拍卖参考价进行确定,征询公司意见:是否同意以双方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若如同意请回复短信“同意双方议价,”并请七天内将议价结果的书面材料寄至本院,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视为协商不成,本院将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认参考价。若不同意,请回复短信“不同意双方议价”。(收到请回复短信内容,如七天内未回复则视为议价不成)。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分别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53,121.51万元、人民币42,018.50万元。

  2.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具体处理广州农商行案执行程序及债务和解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具体处理广州农商行案执行程序及债务和解相关事项(正式的和解方案及相关协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正式生效)。本次授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止。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全力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与执行申请人积极协商沟通,争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广州法院拟执行处置的是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LP)份额,不涉及到执行事务合伙(GP)份额,不会对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对其的实际控制。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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