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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发布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迟换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根据董事会的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唐志华先生、高海龙先生、王波先生、周雄先生、陈志文先生、李新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冯巧根先生、闫建来先生、张光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董事会候选人提名情况,并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并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无异议的审核结果。

  上述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其中3位独立董事因其自2020年10月26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至2026年10月25日将满6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故上述3位独立董事的任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选举新的独立董事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

  1、非职工代表监事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须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根据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公司监事会提名姜美霞先生、傅银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监事会候选人提名情况,并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职工大会,会议选举李秀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司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李秀玲女士将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上述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董事、监事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唐志华: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年7月毕业于扬州大学热加工工艺及设备专业;1993年7月至2001年4月,历任丹阳新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技术部职员、销售部经理;自2001年4月起,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还曾担任丹阳市汽车内饰件厂厂长、丹阳海汇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兼任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新泉志和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江苏新泉模具有限公司、新泉(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长沙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宁波新泉志和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佛山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长春新泉志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成都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西安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宁德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常州新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芜湖新泉志和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合肥新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常州新泉志和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安庆新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新泉发展香港有限公司、Xinquan Mexico Automotive Trim, S. de R.L. de C.V.、Xinquan US Automotive Interior System Co., Ltd.、XINQU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SINGAPORE PTE.LTD.董事。

  2、高海龙: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1994年7月至2000年6月,任安徽省巢湖水泥厂职工子弟学校教师;2000年7月至2007年8月,任巢东股份(600318)证券事务代表;2007年9月至2011年9月,任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曾担任苏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1年10月起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王波: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5年7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1995年8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泰州劲松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开发经理、市场部经理、市场总监;自2008年10月起,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市场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周雄: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7月毕业于华北工学院(现为中北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英语专业;2003年7至2010年6月就职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历任职员、设计科科长、技术部经理;2010年6月至2014年3月,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泉志和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4年3月起,任本公司技术中心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技术中心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5、陈志文: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2003年7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任整车试验工程师;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就职于北京朗第伦索汽车燃气系统有限公司,任技术代表;2006年6月至2007年10月就职于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任产品工程部内饰组经理。2007年11月至2018年4月,就职于克莱斯勒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后改为菲亚特克莱斯勒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历任内饰工程经理、项目经理、内饰工程总监,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外派到位于美国底特律的克莱斯勒总部工作;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就职于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任技术研究院内外饰中心副院长;2020年4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6、李新芳:女,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1989年7月至2003年4月,任江苏省苏南煤矿机械厂计财部副科长;自2003年5月起,历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计财部经理、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冯巧根: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2005年6月至今,任职于南京大学商学院,历任教授、博导,曾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湖南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第九届政协委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等职。曾担任华信新材(300717)独立董事,目前担任苏豪弘业(600128)、焦点科技(002315)、精华制药(002349)、南京高科(600064)独立董事。冯巧根先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与管理会计,研究成果曾获多项省部级奖项,出版著作近20部,在《会计研究》发表论文近30篇,主持国家及省级课题近20项。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闫建来: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85年7月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汽车工程系内燃机专业,获得学士学位。1985年8月至1988年7月,就职于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联营公司(中汽总公司)从事全国汽车零部件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轿车国产化定点和投资工作。1988年9月至1989年7月,参加中央赴豫讲师团赴河南南阳教育学院担任教学工作;1989年9月至1999年9月,在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联营公司任规划部长,其间短期担任直属企业行政领导; 1999年10月至2005年7月,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工作,历任零部件事业部主任、《中国汽车导讯》执行主编、创建“汽车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并担任“汽车行业反倾销咨询服务中心”主任;2006年2月至今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工作,历任展览科普部部长、零部件部部长。现任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秘书长,负责零部件事务、人才及教育事务、规划事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3、张光杰: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副教授。1987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7月至今,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历任副教授、博导、副院长,曾担任英特集团(000411)、华峰超纤(300180)、旗天科技(300061)、老板电器(002508)、海螺型材(000619)、诺邦股份(603238)独立董事,目前担任光大嘉宝(600622)、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光杰先生自1987年至今在复旦大学从事法律教学和实践30余年,出版《法理学导论》、《中国法律概论》、《法律基础》等多部著作。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姜美霞: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01年7月毕业于扬州大学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2001年8月至2002年1月,任常州锅炉有限公司工艺员;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任丹阳新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技术员;2007年8月至2011年5月,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设计部经理;自2011年5月起,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2、傅银芳:女,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11年12月至2018年5月,任公司财务部会计职务;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审计部副经理职务。现任本公司审计部副经理。

  四、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李秀玲:女,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7月毕业于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现长春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2001年8月至2012年2月,历任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注塑模具结构设计工程师,设计组长,设计部部长;2012年3月至今,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泉模具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泉模具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职工大会,会议选举李秀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李秀玲女士将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李秀玲女士简历如下:

  李秀玲: 女,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7月毕业于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现长春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2001年8月至2012年2月,历任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注塑模具结构设计工程师,设计组长,设计部部长;2012年3月至今,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泉模具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泉模具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

  李秀玲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李秀玲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李秀玲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准则解释第17号》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a、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b、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①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②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披露

  ①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a、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b、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I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c、第b、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②项下Ⅰ和Ⅲ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议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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