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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5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正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92,386,862.62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60,802,201.1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年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1,464,605.97元,母公司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33,173,729.66元。

  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公司在2023年度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支付金额29,997,869.00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七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因此,公司2023年度视同现金分红29,997,869.00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的实际情况,不满足公司实现现金红分的条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2023年经营及资金需求计划、现金流状况等,提议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将用来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发展以及流动资金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财务稳健性,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为公司及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本次利润分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的实际情况,不满足公司实现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不满足公司实现现金分红的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2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总股本的0.0070%。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满足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30%。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3月2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3月12日届满。

  (二)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经董事会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首次授予权益的有关调整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79.00万份股票期权和55.45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05人调整为374人;首次授予的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由3,594.00万份调整为3,459.5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396.00万份调整为2,317.00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98.00万股调整为1,142.55万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仍为104.00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仍为52.0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20%。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拟授予权益将作废处理。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陆繁荣之关联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陆繁荣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0名激励对象授予1,142.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2元/股;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3名激励对象授予2,317.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3元/股。

  2、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有关权益价格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权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2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1元/股。调整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网站、公告等公示情况一致,未有其他调整。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70%,具体数据如下: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1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联创电子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7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对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存货等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确定了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2023年度,公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存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总金额为52,946.43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主要根据会计政策,对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按单项或账龄组合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本期应收账款核销主要系账龄较长且破产终结的客户款项。

  2、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主要根据会计政策,对期末应收票据余额按票据类型,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主要根据会计政策,对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按单项或账龄组合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4、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标准及计提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准备。

  本期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2,301.7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坏账计提21,908.84万元,应收票据坏账计提-78.89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471.78万元。

  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644.70万元,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政策的规定,真实、客观地体现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相应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52,946.43万元,对归属于公司本次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情况的具体说明

  

  五、 存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的具体说明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

  七、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注销3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合计10.00万份,拟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00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46.05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0.00万份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或2023年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60%”条件未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合计10.00万份进行注销;对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共10.00万份,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50.00%;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5.00万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00%,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0.0047%。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46.05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由于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故回购数量及价格无需调整。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9.21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的影响

  单位:股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3、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各明细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68,566,551股减少至1,068,516,551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和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0.0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5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注销350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合计687.80万份,拟回购注销34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40.15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1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31,331,216.50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0.20万份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6.35万股(含暂缓授予部分);同时,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1元/股(分红调整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1、公司层面业绩未满足第二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或2023年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60%”条件未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因此公司将对首次授予的33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二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合计640.20万份进行注销;对33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6.3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进行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共687.80万份,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29.68%;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340.15万股(含暂缓授予部分),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9.77%,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0.318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31,331,216.50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9.22-0.0090589)=9.211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211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的影响

  单位:股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3、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各明细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68,566,551股减少至1,065,165,051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和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33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0.2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33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6.3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1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1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2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 原执行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的团队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吸收合并,经公司综合考虑,拟聘任北京大华国际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前任会计师已同意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4.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 层519A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2024年2月 ,北京大华国际合伙人37人,注册会计师 15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

  3、业务规模

  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54,909.97万元(含合并数,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42,181.7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3,046.25万元。审计2023年度上市公司客户家数59家。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7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北京大华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0次,行政处罚1次(非在本所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管丁才,1995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2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3家。

  拟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惠增强,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01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大华国际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管丁才,详见“签字项目合伙人基本信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艳全,199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北京大华国际及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均具备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和公司所在行业服务业务经验,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并遵循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205.00万元(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费等)。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以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与北京大华国际商谈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9年(2015 年-2023年),此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为本公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吸收合并,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资质、审计团队、胜任能力、审计工作连续性等多方因素,并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大华国际友好沟通,公司拟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北京大华国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北京大华国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以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与北京大华国际商谈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营业执业证照,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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