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4-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23年7月1日起,继续为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万元额度的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为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3,200.00万元。
公司前期为该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将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为提高决策效率,使该公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公司董事会建议,自2024年7月1日起为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额度的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1日
法定代表人:赵玉山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水产品零售;金属工具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蛋零售;鲜蛋批发;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其100%的出资。
基本财务状况: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83,753,423.78元,负债总额为41,529,103.02元(其中流动负债为41,255,519.69元),净资产为42,224,320.76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7,998,299.22元,利润总额-5,591,897.97元。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公示信息,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董事会意见
该担保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决策和经营管理由本公司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没有反担保,主要系其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额度的担保,若担保金额达到该额度的上限8,000万元,将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95%。上述对外担保中,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债务部分已逾期。
五、备查文件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4-02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4)第000381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338,473,938.01元,公司实收股本为1,958,946,500元,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导致的主要原因
自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受到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影响,公司营运资金紧张,养殖业务投入及水产品进料加工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导致公司持续亏损。2023年公司重整转回未分配利润1,749,600,271.35元,但前期亏损金额较大尚未得到完全弥补。
三、应对措施
2023年12月29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公司通过执行重整计划,引入重整投资人,已实现债务化解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优化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公司净资产由负转正,从根本上重建公司经营信用,改变经营困局,恢复经营秩序和经营能力,实现轻装上阵。本次重整成功后,公司将优化经营管理平台和品牌运营平台,有目标、有规划地对公司业务结构与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统一调整和全面升级。
四、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4-03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 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本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本公司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本公司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②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③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对2022年1月1日的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如果导致2022年1月1日相关资产、负债仍然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在2022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调整2022年1月日的留存收益;相关处理对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2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4-03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成立(转制特殊普通合伙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七楼;
首席合伙人:王晖;
合伙人数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末合伙人数量为41位;
注册会计师人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为241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1人;
收入总额: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31828万元;
审计业务收入:22770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12683万元;
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1家;
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建筑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综合业等;
上市公司审计收费:7656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涉及人员11名,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体如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姜峰先生,200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和信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13份。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胜先生,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和信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4份。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谷尔莉女士,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和信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姜峰先生,签字会计师李胜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谷尔莉女士近三年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姜峰先生,签字会计师李胜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谷尔莉女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服务费用160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本次审计费用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聘期一年。公司拟继续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4-03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审议事项合法、完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的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1、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2、上述议案已经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如下:
1、 登记时间:2024年5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 登记地点及会议咨询: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邮政编码:264003
联系电话:0535-6729111
传 真:0535-6729055-9055
3、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
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包括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等,下同)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东可以信函(信封上须注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信函或传真须在2024年5月13日17:00之前以专人递送、邮寄、快递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证券部,恕不接受电话登记。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本通知之附件2。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预计为半天。
5、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6、会务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证券部
邮政编码:264003
联系人:吴俊
联系电话:0535-6729111
传 真:0535-6729055-9055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86,投票简称:海洋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2024年5月15日9:15至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 HYPERLINK “http://wltp.cninfo.com.cn/“ http://wltp.cninfo.
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指示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24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4-03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被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与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2月18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披露了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经公司与审计机构联合核查确认,截至2020年6月28日,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36,986.66万元;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剩余资金占用余额为106,986.66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审计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37,081.1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143,625.77万元资金已全部偿还完毕。
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明细如下:
单位:元
注:上述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其中所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和上表中对应如下:
注【1】东方海洋2019年3月21日东方海洋向济南鲁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0万元;
注【2】东方海洋于2019年3月28日向浦发银行借款6,000万元;
注【3】东方海洋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8月5日、9月6日向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
注【4】东方海洋于2019年3月28日向北京银行借款3,000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入爱特斯银行账户;
注【5】2019年度,东方海洋下属相关厂区海参产品等销售款20笔合计1,229.77万元(其中2019年上半年12笔合计918.6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占用,东方海洋海参产品等存货151批次合计价值3,776.47万元(其中2019年上半年69批次合计价值1,290.95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直接取用;
注【6】2020年1月22日,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东方)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1,000万元,向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6,000万元,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注【7】富东商贸转出82,400万元资金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公司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审批程序,资金占用的方式主要是以网银、支票,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或关联方,以预付各类款项的形式被原控股股东占用。截至公告日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436,257,660.39元已全部清偿完毕,以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通过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的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二) 原控股股东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审计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37,081.1万元。公司原控股股东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占用资金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具体归还情况见下表:
(三)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解决方案
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披露了《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方案及重整、预重整程序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0),公司将在本次重整程序中,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予以解决:首先,部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包括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募集资金)。其次,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资金缺口及自2023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因利息等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增长的数额若无法以上述债务抵偿方式解决的,则由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联合重整投资人现金补足。
公司于2023年11月25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四)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对公司存在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首先,部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包括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募集资金)。其次,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资金缺口若无法以上述债务抵偿方式解决的,则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现金补足。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公司收到了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3)鲁061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洋重整程序。(公告编号:2023-172)。
截至公告日,部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76,907,937.55元,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缺口,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2024年4月29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二、违规担保情况
(一)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存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1、序号1、6、7、11、12、13、14、15、16、17、18、22、28的担保额度及日期首次披露和之后披露的存在差异,原因是担保合同重新签署、利息以及司法划扣造成。
2、序号26、27的担保已判决,裁定上市公司担保无效。
3、经与会计师确认,因违规担保事项涉及到超出法定借款率、罚息等情况,导致利息均无法预计,因此上述违规担保所述金额均不包含利息。
4、序号10的担保已判决,撤销公司连带清偿责任。
5、序号19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该笔债权所涉金额为1,500万元。
6、上述担保均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金额为尚欠本金金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均已解除。
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其中所涉违规担保事项和上表中对应如下:
注【8】2018年5月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孙德蛟借款1,000万元;注【9】2018年6月20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新兴纺织医用品有限公司借款3,500万元;注【10】2018年7月2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注【11】2018年9月25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盛盈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注【12】2018年11月16日,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德水产)向山东财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注【13】2018年11月16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800万元;注【14】2018年11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青岛中泰荣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注【15】2018年12月20日,车志远分别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600万元、5,000万元;注【16】2019年1月15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鞠宏霙借款1,500万元;注【17】2019年2月12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260万元;注【18】2019年6月2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威海市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注【19】2019年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5日、2020年3月23日,东方海洋集团分别向绿叶投资借款10.51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1.01万元;注【20】2019年11月27日,东方海洋与华夏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分别为爱特斯、烟台东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305万元、4,350万元最高额借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注【21】2019年11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2,000万元。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系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之情况下向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根据最高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公司认定本次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公司方面已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出具的(2021)鲁0602民初277、2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华夏银行幸福支行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涉及标的金额4,142.75万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了(2020)鲁06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华夏银行烟台分行对上市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涉及标的金额4,950万元。2023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6民撤6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支付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3,000万元及逾期费、律师及保险费155,450元;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92,577元。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公司2024年2月5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民终1596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77元,由上诉人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鞠宏霙的债权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该笔债权所涉金额为1,500万元。
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披露了《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方案及重整、预重整程序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0),公司将在本次重整程序中,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予以解决:首先,由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联合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收购并豁免该部分债权(具体豁免金额以实际签署协议相关债权计息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止为准)。其次,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若无法以上述方式解决的,在本次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同时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联合重整投资人承诺,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公司于2023年11月25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重整计划》(草案),对公司存在的违规担保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首先,由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前收购该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其次,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若无法以上述方式解决的,在本次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同时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截至公告日,债权人直接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256,217,732.62元,通过债务转让免除东方海洋清偿义务334,364,444.43元,由重整投资人收购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580,846,552.04元,以上合计1,171,428,729.09元,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确认的违规担保事项已全部清偿完毕。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2024年4月29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鑫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3,268,767.4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566,764,346.14元,其中重要支出项目包括:用于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189,646,400.00元、用于募投项目支出62,654,692.45元、被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292,500,000.00元、被挪用15,334,000.00元、司法划扣金额6,108,150.9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4,421.26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金额为1,436,257,660.39元(未经审计,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其中涉及募集资金账户292,500,000元。
《重整计划》(草案)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募集资金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现金补足。
截至公告日,重整投资人已将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募集资金问题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2024年4月25日,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含被司法划扣)、挪用的公司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共计386,635,229.16元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含被司法扣划)、挪用公司的募集资金本金和利息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2024年4月29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四、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需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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