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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4、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301152证券简称:天力锂能公告编号:2024-027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预案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为-503,451,793.20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51,865,243.86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7,219,050.39元,母公司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88,925,044.15元。

  鉴于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及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均为负值,结合上市公司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资金状况和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拟定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根据《公司章程》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件“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综合考虑公司当前业务发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拟定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30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具体用途及金额等事项;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授权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31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现阶段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终止“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并拟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53,063.63万元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含既往理财收益349.16万元和利息收入264.80万元,共计613.82万元),

  待公司投资新的项目或需要资金支付时再行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将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4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7.00元,共计募集资金173,85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6,115.7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57,734.2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1.0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55,033.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0-2号)。

  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力)、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力)、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循环)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2022年9月30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或四方) 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2,701.09万元,系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拟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62,845.34万元,截至2023年末,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共使用募集资金2,355.43万元,具体使用用途如下:

  

  项目实施的进度:

  

  截至2023年末,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共使用募集资金2,355.43万元。

  (二)终止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当前,三元正极材料行业面临诸多挑战,生产成本提高、加工费下降、盈利能力减弱,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三元材料产量的不断下降。根据GGII调研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三元材料产量在62万吨,较2022年同比下降5%,在正极材料中市场占比下滑至26%。此外,三元材料市场还受到“产业链去库存”和“终端份额被铁锂材料挤占”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国内三元材料市场呈优先消化库存状态,海外市场则由于高镍三元终端车销售不佳需求减弱,海内外订单均有减量,三元材料企业排产下行;另一方面,三元材料终端份额不断被磷酸铁锂材料挤占,海外切换磷酸铁锂技术路线的意愿加强,Stellantis、通用汽车、现代汽车、大众汽车均先后表示考虑使用磷酸铁锂电池,并接连进行相关布局。

  综上考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难以实现原市场环境下可行性分析预期目标,为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本着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当前阶段终止募投项目“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后续产能建设,全力消化已有产能,是更为稳健的经营策略选择。

  (三)终止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本次终止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该项目的终止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战略布局和发展,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及时终止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更好地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终止该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

  上述募投项目终止后,该项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公司投资新的项目或需要资金支付时再行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将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募投项目终止后,除前期已投入项目的募投资金2,355.43万元外,截止目前尚有53,063.63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含既往理财收益349.16万元和利息收入264.80万元,共计613.82万元),有8,000.00万元用于理财未到期,上述资金到期后需按相关要求归还存放募集资金专户。此外,公司还将与募投项目所在地各方进行协商,尽可能减少因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客观情况审慎做出的合理调整,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发展规划,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26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结合2023年关联交易情况,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关联方王瑞庆、李树灵、李轩、栗绍业、李雯作为担保方,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三、上一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四、关联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1. 自然人

  姓名:王瑞庆

  住所:新乡市牧野区商场后街西一巷13号附一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 自然人

  姓名:李树灵

  住所:新乡市牧野区商场后街西一巷13号附一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瑞庆之配偶

  3. 自然人

  姓名:李轩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商场后街西一巷13 号附1 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4. 自然人

  姓名:栗绍业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孟营西大街27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轩的配偶

  5. 自然人

  姓名:李雯

  住所:新乡市商场后街西一巷13 号附1 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向关联方支付对价,属公司纯受益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 成立日期:2011年7月1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首席合伙人:王国海

  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238  人

  2023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2,272 人

  2023年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836 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4.8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9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8.40亿元

  2023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75家;审计收费总额6.63亿元

  2023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综合等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天健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鉴证等业务,审计费用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天健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 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内部控制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天健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天健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天健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审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3月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天健所执行工作初期,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沟通,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天健所执行审计工作期间,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保持联系,以电话、微信或现场会议等方式对2023年度审计进度、关键数据、关键事项等交流沟通,及时掌握审计进度。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经评估,确认天健所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客观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公司各项审计任务,天健所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的外部审计工作要求。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27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天力锂能相关人员、注册会计师等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中公司治理层面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人力资源、风险评估、信息系统与沟通、对控制的监督;业务流程层面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合同管理、生产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预算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重大投资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财务报告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以及各个环节,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管理体系。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天力锂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天力锂能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凯                     马  腾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终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天力锂能拟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3,85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033.16万元(不含税)。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0-2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力)、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力)、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循环)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2022年9月30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天力、四川天力、天力循环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人民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分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下属支行,其签署的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名义对外签署

  (三) 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明细情况如下:

  

  三、本次拟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共使用募集资金2,355.43万元,具体使用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二)终止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当前,三元正极材料行业面临诸多挑战,包括生产成本的提高、加工费的下降、盈利能力的减弱,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三元材料产量的不断下降。根据GGII调研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三元材料产量在62万吨,较2022年同比下降5%,在正极材料中市场占比下滑至26%。此外,三元材料市场还受到“产业链去库存”和“终端份额被铁锂材料挤占”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国内三元材料市场呈优先消化库存状态,海外市场则由于高镍三元终端车销不佳需求减弱,海内外订单均有减量,三元材料企业排产下行;另一方面,三元材料终端份额不断被锂铁材料挤占,海外切换磷酸铁锂技术路线的意愿加强,Stellantis、通用汽车、现代汽车、大众汽车均先后表示考虑使用磷酸铁锂电池,并接连进行相关布局。

  综上考虑,预计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难以实现当时市场环境下进行的可行性分析,为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本着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当前阶段终止募投项目“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后续产能建设,全力消化已有产能,是更为稳健的经营策略选择。

  (三)终止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本次终止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该项目的终止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战略布局和发展,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及时终止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更好地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终止该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

  上述募投项目终止后,该项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公司找到新的项目或需要资金支付时再行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将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发展规划,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天力锂能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凯                     马  腾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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