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送达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主要过户事宜如下:
一、协议转让情况
2024年1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新湖集团、恒兴力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衢州智宝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358,206,250股和209,991,540股的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数为1,568,197,7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8.43%)(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4号)。
2024年3月22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就原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分批过户、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节奏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4号)。
2024年4月7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修订了原协议生效条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7号)。
2024年4月15日,新湖集团、衢州智宝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第一批次600,000,000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5%)已办理完毕,过户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 二、本次过户完成情况
2024年4月29日,新湖集团、衢州智宝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第二批次530,000,000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3%)已办理完毕,过户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
本批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前后,新湖集团与衢州智宝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剩余一批次暂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公司代码:600208 公司简称:新湖中宝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拟保有更加充裕的用于发展的资金,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地产业务情况
期内,国内地产市场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持续深度调整,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势,公司坚定发展信心,坚持以现金流为核心的经营策略,地产业务稳健推进。根据公司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全年实现合同销售面积28.21万平方米;合同销售收入29.25亿元。公司始终坚持谨慎的收入确认政策,期末合同负债约166亿元,收入保障度高。
期内,公司新增拿地较为谨慎,期内新增土地储备10.06万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24.36万平方米。新开工面积20.40万平方米;新竣工面积91.76万平方米;实现结算面积68.4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7.98%,结算收入183.85亿元,同比增加33.29%;结算均价26,869元/平方米,结算毛利率40.01%,同比提高6.87个百分点。
期内,公司在上海等核心都市圈的优质项目进展顺利。新湖明珠城三期项目顺利完成交付,获得业主们的一致认可,这离不开新湖筑品筑家筑生活的匠心精神。天虹项目已于2024年4月取得预售许可证,进入销售阶段。亚龙项目已取得一期全部工规证、桩基围护工程施工证及西高区主体结构施工证,目前西高区1至6号楼进入主体全面施工阶段,预计将于2024年年内进入销售阶段。瑞安新湖秋月项目在当地凭借高颜值、高品质、高效率成为年度新盘的销冠,给予市场和购房者充分的信心与安全感。期内新增的乐清“新湖·金色海湾”项目高效推进,于2024年4月首开再现“现象级”的热销,首日劲销9.6亿元,在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期内,公司的产品形象、品牌和服务持续提升。通过高端营造、精准定位,优化产品设计。坚持高质量交付,强调项目开发周期的品质管控。项目品质在所在区域均“名列前茅”。多个项目在设计、工程质量等方面屡获殊荣:“杭州光棱(未来新湖中心)”获得“2023 CTBUH 卓越系统设计奖”;杭州“蓝月春晓”四个标段均获得“2022年度杭州市优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荣誉称号;瑞安“新湖秋月”项目荣获“2023年度最佳口碑楼盘”称号。
期内,公司轻资产运行模式初具成效。公司品牌认可度的提高,为公司品牌输出、轻资产的运营模式打下了良好基础。依靠公司品牌的溢价能力,公司在瑞安、上饶、乐清等多个项目上与第三方企业等合资设立公司共同开发,形成了多方合作出资并由公司操盘的轻资产运营合作模式。
(二)高科技投资情况
2023年,公司高科技板块的投资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在现有投资布局的基础上,公司致力于进一步扶持和培育被投资企业发展,在深化合作中衍生出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助力公司转型升级。
1、适时增值变现,高科技投资逐步进入回收期
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增值后适时退出,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和流动性。近年来,公司投资项目逐步进入回报期。2023年是公司投资回收规模较大的一年,通过分红、变现回笼资金合计近50亿元。
期内,公司与万得信息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由万得信息回购公司持有的万得信息股份,回购价款约合22.70元,本次交易产生处置收益6.30亿元。
期内,公司减持了部分所持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股份,减持后公司持有宏华数科12.04%的股份,减持价格显著高于公司初始投资价格,实现投资增值。
期内,公司投资的宁波鼎晖祁赫投资合伙企业减持了部分已上市公司股份(龙芯中科、华如科技),累计获得分配资金3.05亿元,剩余的基金份额净值4.73亿元,该项投资已增值3倍多,后续将继续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回流。
此外,阳光保险集团股份在H股上市,公司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已有部分申请在H股上市流通。公司将关注投资的退出时机,择机减持变现。
2、前瞻布局,探索新增长点
(1)公司投资的杭州富加镓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加镓业”)成功进行新一轮融资。富加镓业成立于2019年,核心创始人具有材料领域的深厚背景,团队专注于宽禁带半导体材料研发,是我国最早从事氧化镓晶体生长团队之一,已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8篇,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共5项,国际PCT专利1项。氧化镓(Ga2O3)是继碳化硅(SiC)和氮化镓(GaN)之后的新型宽禁带半导体材料,制备成本低,具有低损耗、高效率等独特的物理特性优势,在电动汽车、光伏逆变器、高铁输电、5G基站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2)公司与衢州国资方等投资的衢州市衢发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发瑞”),布局新能源电池产业链。旨在利用衢州新材料产业集聚优势,在衢州市智造新城征用土地450亩,建成后有望形成年产40 万吨新型高性能负极材料的生产能力,项目达产后有助于公司向高端制造业转型升级。
3、积极培育和赋能,深化与投资企业的合作
(1)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链科技”)进一步布局“产学研用”融合体系,牵头和参与制定区块链领域相关标准200余项,并成功入围浙江省数字贸易标准化试点基地。趣链科技将区块链技术融入智慧城市、数字金融、数字法治、数字能源、数字“双碳”及智能制造等关键领域,现已落地200余项典型应用,服务超过300家国家机构及头部企业。目前,由趣链科技建设的城市级基础设施平台、城市大脑综合服务平台、数字身份服务平台等成果已在浙江省、重庆市、成都市等多地应用,加速了城市整体的转型升级。
(2)浙江邦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盛科技”)在数字经济新基建的背景下,保持着稳健高质量发展,在业务及市场开拓上持续突破。业务上,邦盛科技深耕数字金融领域,与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合作,围绕账户分类分级需求,发挥出强大业务效果,在银行实时智能风控领域市占率第一;在智慧交通领域,上线港珠澳大桥桥梁结构健康检测与运维系统,在实时计算技术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推出“流立方”、“图立方”、“算立方”三大计算平台,进一步实现核心技术的突破,累计拥有专利130余项,软著160余项,并荣获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浙江省科技小巨人等诸多荣誉。
(3)公司投资的杭州谐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谐云科技”)在探索“云原生”的道路上持续发力,围绕技术创新、底层生态、架构升级、产业赋能等主题,持续做实做深数实融合,不断加速产品的迭代优化,为通信、金融、能源等行业树立了云原生落地标杆和优秀应用案例。截至目前,谐云科技已申请发明专利100多项,服务客户数量300余家,并成功打造国内首个云原生、分布式、全栈国产化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在AI、算力、混部等技术领域推出多场景下的解决方案,将云原生赋能千行百业。期内,谐云科技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并获得天翼云“优质服务商”、工信部典型案例解决方案、金融信创优秀解决方案、阿里云2023年度“共创云端奖”等多项荣誉。
(4)杭州相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芯科技”)作为国内最早一批实现元宇宙规模化应用的厂商之一,自主研发了AvatarX智能数字人平台,不断刷新着数字人的“诞生”速度和应用速度。目前,基于全栈自研数字人技术,相芯科技已打造出视频数字人、卡通数字人、超写实数字人、仿真数字人、全真数字人等全品类数字人产品,在电商、手机、金融、汽车、互娱、融媒体、政务、文博等二十多个行业实现落地,在越来越多的行业场景生态中实现从技术产品创新到应用落地的闭环,不断释放技术生产力。
(5)杭州易现先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现科技”)是国内从事空间计算、全栈AR技术的先进企业。易现科技于2015年进入增强现实(AR)领域,推出了国内互联网巨头中规划最早、架构最完整的AR技术平台,基于全栈自研的AR和空间计算能力,提供软硬一体、端云结合、完整链路的增强现实应用。易现科技的首款AR眼镜易现EZXR AR Glasses,具备场景理解、交互识别、大视场角沉浸式光学体验等功能,为行业提供更系统、更直观更高效的AR云服务,发布后受到行业的充分肯定。凭借着强大的技术能力,公司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中国VR50强企业”、 “VR/AR年度创新奖”等殊荣,并荣登ARinChina 2023元宇宙年度荣誉榜。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5.2 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5.3 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4 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详见本节“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拟保有更加充裕的用于发展的资金,故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定,2023年度本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之合并及母公司可分配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系基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4,088,012,121.32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照母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607,645,530.17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0,764,553.02元后,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027,247,568.30元。
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拟保有更加充裕的用于发展的资金,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一)行业及公司经营情况
2023年,房地产市场继续底部调整,多重困难挑战交织叠加,行业周期性和结构性问题并存。在外部环境复杂严峻、不确定性大,市场预期较弱的多重压力下,尽管政府在供应端及需求端都出台了相应的刺激政策,监管部门“托举并用”不断释放政策利好,但受房地产周期波动的影响,居民收入预期、购房信心尚未恢复,市场观望情绪浓厚。
期内,公司坚定发展信心,坚持以现金流为核心的经营策略,地产业务稳健推进,但行业深度调整仍给公司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公司合同销售金额、货币资金、现金短债比等指标出现下行,全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出40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出47亿元,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短期压力仍然存在。
作为具有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公司坚持推进正在开发的地产项目,落实项目“保交楼”。2024年,公司计划竣工面积83.05万平方米,计划新开工面积56.53万平方米,较2023年度增加177.07%,主要系上海亚龙项目于年内开工。公司短期内的资金需求仍然较大,需要留存更多的现金增厚公司的安全屏障,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综上,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响应“保交楼”政策,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公司将在严格把控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更好的经验业绩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公司关注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投资者热线、e互动平台等形式与中小股东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渠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目前,投资者对分红也存在分歧。部分投资者希望公司延续稳定的分红政策,从而有利于吸收长线稳定的权益性投资者;部分投资者希望公司保留充足资金应对各种市场极端情况,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考虑到当前的经营环境仍充满不确定性,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经营安全,经过综合权衡,并征求主要股东意见后,拟定了前述分红预案。公司相信这一举措,有助于公司更好的度过行业调整期。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随着地产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行业发展模式和外部环境愈加复杂多变,公司将始终坚持优秀的市场应变能力,顺势而为,持续发挥前瞻、精准、高效、灵活的优势,加快地产业务的战略转型,以度过行业调整期并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发展,争取以更好的经营业绩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在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认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及公司发展需求,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同意上述分配预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和公司发展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及公司发展需求等因素,有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本期公司拟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共计300万元人民币,较2022年增加0万元;另拟支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36万元(以上报酬均不含审计人员的差旅住宿费用等),与上年度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真实地反应了公司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议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23年度报酬及聘请202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24-03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24日10 点00 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24日
至2024年5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24年4月30日的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571-87395052)。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事务部
电话:0571-85171837、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邮编:310007
联系人:高莉、徐唱
(四)登记时间:
2024年5月21日9:30—11:30、13:30—17:00。
六、 其他事项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做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一、 概述
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或“本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 变更原因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23日(星期四) 上午 11:00-12: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4年05月16日(星期四) 至05月22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gaoli@600208.net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公司2023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05月23日上午11:00-12:00举行2023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及利润分配预案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23日 上午 11:00-12: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林俊波女士
公司总裁:赵伟卿先生
副总裁、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
独立董事:蔡家楣先生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05月23日(星期四)上午11:00-12: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05月16日(星期一)至05月22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gaoli@600208.net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高莉
电话:0571-85171837
传真:0571-87395052
邮箱:gaoli@600208.net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启新”)系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及股东约定,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在本次财务资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预计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2)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锦辉”)由本公司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共同开发,项目公司拟于近期向股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滨江集团提供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概述
1、(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系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及股东约定,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在本次财务资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预计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2)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由本公司与滨江集团共同开发,项目公司拟于近期向股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滨江集团提供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项目公司在充分保障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4、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均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也将按同比例获得财务资助;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资金风险。
二、 接受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一)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
1、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由公司子公司浙江启远实业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启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璋”)分别持有其50%、50%的股权。
南通启新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5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洪涛,注册地址: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圆陀角大道,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房屋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工程服务、道路土方工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物业管理、酒店类企业管理。
南通启新拥有启东555,374平方米(约合833.06亩)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海上明珠城”项目的一部分统一实施开发,累计开工面积235,090万平方米,暂未进入销售阶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南通启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上海启璋系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注册资本7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亿,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329室。
4、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与上海启璋或其指定方(合称“合作方”或“绿城方”)分别向南通启新提供了31,792万元、22,548万元借款,双方提供的借款本金差额系因合作协议约定的双方各自使用南通启新质押物的数量差异所致。南通启新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滨江集团系公司玖珑春晓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置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
滨江集团成立于1996年8月,注册资本311,144.39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洪力,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璜。
滨江集团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滨江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公司关联人。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温岭锦辉分别向新湖地产和滨江集团按股权比例提供了1,530万元、1,470万元借款。滨江集团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南通启新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在项目公司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资金缺口时,公司、绿城方应按新湖方50%、绿城方50%的比例为南通启新提供股东借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和项目公司日常运营需要;项目公司统一按双方股东届时协商一致的标准(目前计息标准为一年期LPR)向出借方计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季计提,按年结算。
如任一方未按期足额提供股东投入的(“未足额投入方”),为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保证目标项目开发经营顺利进行,另一方(“投入方”)可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按13.5%/年的利率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若未足额投入方在投入方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之日起满30日仍未按持股比例投入的,则双方启动协商机制,协商期限为10日,协商期间投入方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仍按13.5%/年的利率标准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协商期满未协商一致,则投入方有权选择继续提供股东借款、或相应调整持股比例、或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二)滨江集团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股东双方同股同权投入的资金,应根据项目公司实际销售资金回笼情况,在保证项目公司日常用款的前提下,将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同步回流。
四、 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促进合作地产项目的顺利开发;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均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在获得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也按股权比例同比例获得;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需求,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
五、 董事会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均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被资助对象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能力,且公司采取了多项风险防范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预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本金余额34.6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8.11%;逾期未收回的本金3.44亿元,其中:与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因其经营状况恶化,面临较多诉讼,采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累计金额3.26亿元。公司将密切关注各其他应收款对象的经营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适应外汇市场变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合约金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等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产品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境外资产在公司总资产中占有一定比例,存在境内外资金流动及外币兑换需求。为适应外汇市场变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外汇收支业务规模及外币兑换需求,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及外汇成本锁定功能,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增强本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二)交易金额
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高额合计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根据境内外资金流动及外币兑换需求,在金融机构办理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组合。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企业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中,公司预计可能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发生上述业务,中信银行系本公司关联方。
(五)交易期限
上述交易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授权事项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转授人士负责签署上述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和业务期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二、审议程序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必要性。
2、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3、公司将在参考多家金融机构相关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后谨慎选择交易对方。中信银行是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A+H股商业银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较多,公司预计可能与其发生相关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四)本次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法定代表人:方合英,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2.93亿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主要股东为:
注:本公司子公司冠意有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H股股份,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4.682%;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H股股份,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0.314%。
主营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资产总计90,525亿元,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总额6,023亿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总收入2,059亿元,净利润670亿元。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信银行为本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原董事黄芳女士自2016年11月起任中信银行董事。
3、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汇率市场价格波动可能造成外汇产品价格变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2、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存在判断偏差,内部操作机制不完善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3、履约风险: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导致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制订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公司配备了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将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2、公司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
3、为控制履约风险,公司仅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4、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降低汇兑损失。
5、公司将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控,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1、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为目的,不做投机性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及安全性。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2、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方必须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司将在参考多家金融机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后谨慎选择交易对方。
中信银行是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A+H股商业银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较多,公司预计可能会与其发生相关交易。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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