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孙明涛先生、张惠泉先生对本议案相关子议案回避表决。因预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相关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交易遵循公平、公允和审慎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上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单位:亿元)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单位: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
1、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PH7Q21,成立时间2019年5月3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远志,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主要业务包括供应链管理业务;食用农产品销售;批发和零售业等。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为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担任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5.49亿元,归母净资产0.51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5亿元,实现净利润361.74万元。
2、民农云仓(武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民农云仓(武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7KR16N46,成立时间2022年3月1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远志,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永清小区1栋1层1号商网,主要业务包括供应链管理业务;食用农产品销售;批发和零售业等。民农云仓(武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为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担任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农云仓(武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2.23亿元,归母净资产228.11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1亿元,实现净利润17.00万元。
3、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41964840,成立时间2003年8月26日,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显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主要业务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0.42%股份。
该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771.40亿元,归母净资产31.85亿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10.55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3.86亿元。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988F,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注册资本4,378,241.8502万元,法定代表人高迎欣,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生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
该公司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6,749.6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6,246.0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08.1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8.23亿元。
5、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19686672T,成立时间1993年2月9日,注册资本200,229.15万(元),法定代表人尹世辉,注册地址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主要业务包括港务管理,港口装卸,水运辅助业(除客货运输)、港口设施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船舶港口服务等。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现任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172.09亿元,归母净资产67.46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8.16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0.82亿元。
6、珠海民商保理有限公司
珠海民商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4801732D,成立时间2014年8月15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陶静远,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45,主要业务包括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等。珠海民商保理有限公司为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现任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珠海民商保理为公司关联法人。
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2.38亿元,归母净资产0.9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5.02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442.91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向关联人购买、销售商品、服务
公司相关子公司向民农云仓(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民农云仓(武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玉米、大豆、水稻等粮食品种。前述关联交易根据实际需求签署采购、销售合同,定价依据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实际结算为准。
2、向关联人收取租金及物业费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分别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东方金融中心房屋出租及设备租赁协议,租金为依据当地附近区域商业及写字间类房屋出租价格水平,同时参照楼层位置协商确定。
3、接受关联人提供港口及其他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主要为公司农业板块相关子公司在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港口中转业务支付的仓储费、港杂费等。定价依据按国家标准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4、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下属子公司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云通”)根据日常经营需要,与珠海民商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作。金联云通受让应收账款相关资产、并为珠海民商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提供保理及再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相关利率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交易遵循公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规模占公司经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须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7亿元,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8.56亿元,公司根据母公司报表提取法定公积金0.86亿元和任意公积金0.86亿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司未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二、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2023年,受公司房地产业务资产处置未达预期、未实现相关收入、房地产合作项目亏损,以及公司核心主营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销售低迷、业务量缩减等影响,公司经营面临阶段性困难。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公司不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提升盈利能力,公司决定2023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
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关联交易内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公司在民生银行存贷款金额控制在额度范围内,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24年度继续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其中,贷款业务(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担汇票、信用证、保函等)预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日存款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职务,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民生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4年4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关于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目的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同意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备注:贷款预计金额、已发生交易金额含存续且尚未到期金额。
二、关联方介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988F,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注册资本4,378,241.8502万元,法定代表人高迎欣,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生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
民生银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6,749.6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6,246.0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08.1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8.23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预计2024年度在民生银行贷款业务(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担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在民生银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各种存款业务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利率水平。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民生银行存贷款金额控制在额度范围内,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减少因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公司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粮仓”)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菜油、菜粕、豆油、豆粕、玉米、大豆、水稻、普通圆粒大米等品种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预计东方粮仓及其所属子公司2024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
●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公司通过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等措施,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东方粮仓为公司核心主营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经营主体,东方粮仓及其所属公司经营业务包括大米加工销售、油脂及豆制品加工销售、其他农产品购销业务等,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与所经营的商品或采购原材料品种相符。
(二)交易金额和资金来源
东方粮仓及其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授权有效期内,在任一时点的资金余额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上金额在最高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
(三)交易方式
东方粮仓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场所主要为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主要包括菜油、菜粕、豆油、豆粕、玉米、大豆、水稻、普通圆粒大米等。交易类型包括: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四)交易期限
本次授权交易期限为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所属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存在因价格波动,期货与现货的价格严重背离,从而无法达到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且由此可能产生额外的利润或者亏损。
2、流动性风险:存在因交易合约缺乏流动性,导致无法及时以合理的价格平仓的风险。
3、资金风险:存在因行情急剧变化,可能导致未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迫平仓的风险。
4、操作风险:相关期货业务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的风险。
5、信用风险:因交易对方没有办法按照约定履行合约或者直接违约,造成期货和衍生品合约无法正常执行的风险。该风险主要存在与期货交割过程中,交易预付保证金并由交易所担保,风险较低。
(二)风控措施
公司制定《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12月修订)》,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风险。
1、公司设立期货企业领导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的整体决策,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业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子公司董事长/总裁,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进行全面控制。
2、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应对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和资金风险。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当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3、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4、审慎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聘期货业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专业人士、风险管理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公司相关部门有权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东方粮仓及其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相关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为减少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对控制生产成本、降低经营风险、保障经营利润等有着积极作用。公司建立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相关子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2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产生较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于本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本公司本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损益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执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执行会计准则。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董事会关于保留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下:
1、监事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尊重和理解。
2、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出具的关于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将加强监督管理,持续督促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子公司负责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所涉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9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