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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7      证券简称:中创物流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松青、葛言华、谢立军,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创物流”)的实际控制人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于2024年4月29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有效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书》的签署及前次履行情况

  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于2022年4月29日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至2024年4月29日到期。在原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于2024年4月29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有效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股权(份)

  协议所称的一致行动股权(份)指签约各方所持有的青岛中创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创联合”)、中创物流的全部股权(份),包括:

  1、本协议签订时签约各方持有的中创联合、中创物流股权(份);

  2、本协议签订后,签约各方因获送红股、受让、获赠、获授予或其它原因增加持有的中创联合、中创物流股权(份);

  3、因股权激励,签约各方获授含有中创联合、中创物流表决权的任何期权、期股、虚拟股票等形式的股权(份)表决权份额。

  (二)一致行动的原则

  1、签约各方确认,各方同时担任中创联合和/或中创物流公司董事期间,将持续采取一致行动,在公司董事会上通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

  2、签约各方确认,各方在持有中创联合和/或中创物流公司股份期间,将持续采取一致行动,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

  (三)一致行动的具体事项

  1、签约各方确认并同意,在中创联合和中创物流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2)向股东(大)会推荐(提名)董事或监事人选;

  (3)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4)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中创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征集股东投票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其他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保持充分一致;

  (5)其他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

  2、签约各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前,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照该一致意见对该等事项行使相应的权利,其中提案权以本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如果签约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各方合计持有股权(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否则签约各方同意不再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不推荐(提名)董事或监事人选或对表决事项共同投反对票。

  3、签约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时,应委托签约各方的其他任一方按照一致行动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4、签约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四)一致行动的有效期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

  (五)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经签约各方履行必要的签字盖章程序后生效。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03967         证券简称:中创物流        公告编号:2024-032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了《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暨推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继2024年2月6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400,000股、302,300股、280,000股后,拟于2024年2月7日起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其中,李松青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葛言华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谢立军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自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4月30日,李松青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79,400股,葛言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91,100股,谢立军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合计增持股份2,57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

  李松青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葛言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

  谢立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上述三人为公司基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的通知,李松青先生于2024年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2%,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847,577.95元;葛言华先生于2024年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30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9%,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149,304.73元;谢立军先生于2024年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2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8%,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972,071.00元。

  2024年2月7日增持计划实施前,三位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下:李松青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1,0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8%;葛言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8,63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37%;谢立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64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34%;上述三人合计持有股份数量为44,35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79%。

  3、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投资价值的判断,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继2024年2月6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400,000股、302,300股、280,000股后,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A股普通流通股股份。李松青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葛言华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谢立军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为自增持公告披露之日即2024年2月7日起 3个月内。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的公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暨推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4月30日,李松青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79,400股,增持股份使用的金额为905.10万元;葛言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91,100股,增持股份使用的金额为834.96万元;谢立军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增持股份使用的金额为70.86万元;合计增持股份2,57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实际增持情况符合增持计划,现已实施完毕。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涉及要约收购,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持续关注了上述主体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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