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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2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崔也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崔也光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崔也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95年9月至今历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师、校长助理、会计学院院长、教育基金会理事长、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首创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和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3日下午14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166号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9)。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5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2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管理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管理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166号证券管理部

  邮编:215000

  电话:0512-88185678

  联系人:李珮莹、陈颖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崔也光

  2024年5月1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崔也光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352证券简称:颀中科技公告编号:2024-025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拟调整《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及会计处理,修订并形成《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3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14)。

  (三)2024年4月22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市国资委”)向公司控股股东之上层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合国资办〔2024〕62号),合肥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4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合肥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四)2024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及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

  (一)调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为了推动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及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1、有效期

  《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之“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归属安排

  《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方法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之“一、会计处理方法”之“(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3月1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30元/股(公司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53%、28.09%、27.86%(分别采用科创100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调整后: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3月1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30元/股(公司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2年、3年、4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09%、27.86%、30.10%(分别采用科创100指数最近两年、三年、四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之“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567.1119万股,其中首次授予3,495.0985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8,993.25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4年4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2024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上述费用不包含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实际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调整后: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567.1119万股,其中首次授予3,495.0985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9,965.29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4年5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2024年-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上述费用不包含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实际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除上述调整外,《激励计划(草案)》其他内容不变。《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与上述表述相关的部分内容已做出同步修订。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有效期、归属安排与会计处理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及会计处理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及会计处理。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在审议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尚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审议程序并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及会计处理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6日以通讯和邮件方式发出,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召开本次董事会的提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小蓓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委托出席董事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推动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拟调整《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及会计处理,修订并形成《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杨宗铭先生、余成强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8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6日以通讯和邮件方式发出,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召开本次监事会的提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国庆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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