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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 行动确认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测科技”)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的关于续签《一致行动确认书》的通知。鉴于各方在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确认书》于2024年5月5日到期,各方续签了新的《一致行动确认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确认书》的背景情况

  赵爱国与李辉、郁旋旋、张辉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确认书》(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其有效期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止。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届满,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明确各方一致行动内容,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对公司实质有效的控制,经友好协商,李辉、郁旋旋、张辉愿意在行使股东权利中继续与赵爱国保持一致行动,并于2024年5月5日续签了新的《一致行动确认书》。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爱国持有公司股份9,328,630股,占公司股本的14.57%;李辉持有公司股份4,851,090股,占公司股本的7.58%;郁旋旋持有公司股份3,948,113股,占公司股本的6.17%;张辉持有公司股份3,325,500股,占公司股本的5.19%。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确认书》的主要内容

  赵爱国以下简称“甲方”,李辉、郁旋旋、张辉以下合称“乙方”,以上各签约主体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一)总则

  各方同意,乙方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之提案权、表决权;提名董事、监事人选;选举董事、监事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行使表决权等权利(以下简称“股东权利”,如有。本确认书所称“所能控制的董事”指由其提名,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获任的董事)等公司股东权利时应根据本确认书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二)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1、各方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前,应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达成一致意见(本确认书所指的“一致意见”体现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以及其他场合时,各方及/或其所能控制的董事对审议事项所投的“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种类相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如各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以甲方意见为准向本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

  2、在各方所控制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前,各方应按照本确认书第(四)条第1点的约定进行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并促使其控制的董事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上提出议案。如各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促使其控制的董事以甲方意见为准向本次董事会提出议案。

  (三)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1、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各方应当按照本确认书第(四)条第1点的约定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2、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各方应按照本确认书第(四)条第2点的约定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促使其控制的董事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四) 事先共同协商机制

  1、 各方同意,在行使股东权利前三日,各方应召开预备会议,并在预备会议上对需要行使股东权利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以便各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如各方对相关事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乙方同意无条件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

  2、 在不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甲方和/或乙方控制的公司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或行使表决权前,应当征询甲方和/或乙方的意见。各方应当按照第1条的约定,经事先共同协商过程以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意见为准明确告知并促使其控制的公司董事行使相关的提案权、表决权及其它权利。

  (五)承诺

  各方承诺在本确认书有效期间,李辉、郁旋旋、张辉与赵爱国承诺将按照本确认书的约定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在公司股票上市期间,李辉、郁旋旋、张辉与赵爱国还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六)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未遵循本确认书的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或所作出表决,视为其违约,该提议或表决自始无效。

  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的违约金。

  (七)生效及文本

  1、 本确认书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止。

  2、 本确认书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确认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确认书》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确认书》,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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