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6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丰山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61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21.1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8,978.87万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7月1日全部到位,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 [2022]B078号《验资报告》。
2023年1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募投项目变更为“年产24500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并已经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募投项目变更后,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鉴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和财务部门业务需求,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授权财务部门增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用于湖北宜昌“年产24,500 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丰山集团、湖北丰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注:专户存储金额为截止2024年4月30日的数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丰山集团、湖北丰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2020100100142483,截至2024年4月30日,专户余额为1,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4500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宏欣、王杰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及甲方授权书。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可应甲方要求为监管账户开立有限的网银支付功能,由乙方启用“1242-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登记,控制网上银行限额支付管理金额为0.01元,同时该账户需开通通存不通兑功能,但不得购买支票等支付凭证。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