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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公告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海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定保荐代表人龚泓泉先生、孙迎辰女士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因孙迎辰女士个人原因,不再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冯文彬先生(简历附后)接替孙迎辰女士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龚泓泉先生、冯文彬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保荐代表人孙迎辰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附件:冯文彬简历

  冯文彬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拥有超过 7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主要负责或参与了上房服务IPO项目、济民医疗(603222. SH)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冯文彬先生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5%以上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中安”)持有公司股份7,186,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9月16日起上市流通。

  ● 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天津中安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4,028,321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342,7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685,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收到股东天津中安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1)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在按照本计划转让股份期间,天津中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相关承诺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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