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于近日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联同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221号”文《关于同意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17,371,650股的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999,994.5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976,981.1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8,023,013.43元。上述资金已于2024年4月10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12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4)0100007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河化工”)和荆门市东宝区凯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矿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凌河化工、东宝矿业会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区凯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三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子雷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500万吨精细化工用灰岩生产线建设项目”、“工业炸药及制品生产线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陆亚锋、程荣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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