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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4-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4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9月,南京中院和栖霞法院审查认为,由于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罪尚在审理中,康尼机电的主张应在刑事案件审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2022年6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及南京中院下发的指定继续审理裁定书,指令南京中院、栖霞法院分别继续审理公司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提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2022年8月18日,康尼机电对上述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分别向南京中院和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1)部分被告配合康尼机电以1元价格回购康尼机电向其发行的股票17,435,667股,如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退还康尼机电损失;(2)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股权转让对价114,067.79万元及利息;(3)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向其支付的现金对价6,724.92万元;(4)全部被告返还从康尼机电处取得的2017年度现金分红1,238.24万元。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孔庆涛、胡继红、王赤昌、梁炳基、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名被告的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3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栖霞法院下达的罗国莲、蔡诗柔、符新元、吴讯英、邓泽林、苏金贻、苏丽萍、林锐泉、南京盛创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0名被告的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202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刘晓辉以及曾祥洋等2名被告的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79号】

  1、刘晓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5,994,145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刘晓辉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刘晓辉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80号】

  1、康尼机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曾祥洋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曾祥洋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曾祥洋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曾祥洋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曾祥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5,058,893.82元;

  3、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2名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及风险提示

  1、上述2名被告的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刘晓辉、曾祥洋提起上诉的通知。

  2、2017年12月,公司完成对龙昕科技并购事项后,刘晓辉、曾祥洋分别持有6,793,299股、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后续,刘晓辉、曾祥洋因个人债务纠纷等原因,二人分别持有的3,061,003股、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已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执行方式过户到其他股东名下。

  此前公司已对刘晓辉持有的671,293股康尼机电股票进行了查封冻结、3,061,003股康尼机电股票进行了轮候冻结。故上述判决能否足额执行到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来,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其追偿执行。

  3、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待公司收到刘晓辉、曾祥洋应返还或赔偿的股票、现金后,将会对公司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4、截止目前,公司分别向南京中院和栖霞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已下达一审判决。其中4名被告的赔偿已经司法执行履行完毕,6名被告已提起上诉,其他5名被告的司法追偿工作正在进行。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4-020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实施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7.5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8,619,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3%,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97元/股,最低价为4.65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00,290,062.02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股份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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