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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4-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5日(星期日)以通讯结合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方式发送至每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分别是李向春、郝广利、申晨、刘京津、王润生、徐蓉,独立董事王怀书、王新元、朱丽梅,会议由董事长李向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4年5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4-3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A股股份,本次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本次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1.92元/股(含本数),若按回购总金额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92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8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9%。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回购实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尚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继续督促股东尽快作出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若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4、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董事长李向春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3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34元/股,2024年4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02元/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20%,且2024年4月22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2023年4月23日-2024年4月22日)公司股票最高收盘价格2.05元/股(2023年8月18日)的50%,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1.92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择机出售,并在三年内全部出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的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尚未出售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均包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按回购价格上限1.92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最大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63万股-2,083万股,约占本公司截至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37%-0.4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9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83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9%。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出售,则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9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63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7%。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出售,则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4.58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3.0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18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23.31%。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以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约占总资产的2.74%,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58%,占比均较小。因此,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不会加大公司财务风险。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尚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继续督促股东尽快作出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董事长李向春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李向春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自查,提议人李向春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予以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回购方案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9)。

  十三、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四、相关风险提示

  1、存在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等原因,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等原因,根据相关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五、备查文件

  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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