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4-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34,992,000股扣除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0.900000元(含税);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含税)=(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88749元)/股。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34,992,000股剔除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900000元(含税);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不会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回购公司股份累计4,654,900股,本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334,992,000-4,654,900=330,337,100股;
3.公司声明: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 本次权益分配采取以固定总额的分配方式。
二、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654,900股后的330,337,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81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8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9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因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持有公司股份4,654,900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故:
本次权益分派现金分红总金额(含税)=(334,992,000-4,654,900)*0.09
=29,730,339元(含自派部分)。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过程如下:
(1)除权除息时,按除权前总股本334,992,000股(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10股派息(含税)为0.887493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每10股派息(含税)=现金分红总金额/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29,730,339/334,992,000*10
=0.887493元
每股派息(含税)=现金分红总金额/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29,730,339/334,992,000
=0.088749元
(2)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含税)=(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88749元)/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1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6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中海路宁夏水利研发大厦12楼
咨询联系人:李骞、王天骄
咨询电话:0951—5070380 0951-5673796
传真电话:0951—5673796
七、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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