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4-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966,021,7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6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5,554,9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9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710,466,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67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267,282,5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7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267,202,5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696%。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刘庆国、刘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51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9%;反对8,502,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780,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189%;反对8,502,4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51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9%;反对5,292,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9%;弃权3,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780,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189%;反对5,292,4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01%;弃权3,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1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285,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56%;反对5,526,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21%;弃权3,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546,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15%;反对5,526,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76%;弃权3,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1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732,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60%;反对4,28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993,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52%;反对4,28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285,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56%;反对8,736,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546,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15%;反对8,736,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066,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30%;反对8,955,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327,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495%;反对8,955,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840,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71%;反对4,18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01,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55%;反对4,181,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8,522,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37%;反对4,28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0%;弃权3,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783,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942%;反对4,28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48%;弃权3,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1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1,747,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75%;反对4,274,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008,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08%;反对4,274,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4-4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万贯实业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方完成业绩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万贯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的议案》,现将河南万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贯实业”)业绩承诺补偿的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业绩承诺涉及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河南万贯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河南万贯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4),该收购事项经2022年12月5日召开的本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48)。
(二)关于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赵万仓先生签订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万仓关于河南万贯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基于本次交易,转让方赵万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目标公司在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每一会计期间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150万元、4,900万元、5,900万元、6,600万元。前述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是指目标公司合并层面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孰低者。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万贯实业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万贯实业2022年9-12月、2023年度累计承诺完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河南万贯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12月业绩相关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479号)和《关于河南万贯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业绩相关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24号),万贯实业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业绩承诺共计6,050.00万元,实际实现业绩承诺2,905.06万元,差额3,144.94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三、业绩补偿安排事项
根据公司与万贯实业股东赵万仓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业绩承诺相关约定,业绩承诺方赵万仓先生需补偿2,201.46万元,补偿金额=(6,050.00万元-万贯实业2022年9月至12月以及2023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孰低值的累积金额)×70%。
公司与赵万仓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第7.3、7.4条明确了业绩补偿的相关安排,即:如万贯实业在业绩承诺期间任意会计期间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赵万仓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补偿;赵万仓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包括保证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万贯实业股权的方式补偿履行前述补偿义务;若赵万仓收到公司业绩补偿的正式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就赵万仓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万贯实业应将该金额直接从5,000万元保证金中划转给公司,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公司的,剩余部分由赵万仓继续支付。
四、业绩承诺补偿完成说明
截至2024年5月6日,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通过保证金划转方式如期且足额收到了赵万仓先生的业绩补偿款22,014,566.48元,业绩承诺方赵万仓先生已遵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了2022年9-12月以及2023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4-4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2024-38)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号:2024-39)。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4月3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4月3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说明:
1、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170,994,176股股份,通过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272,270,000股股份,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443,264,176股股份,占比10.40%,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4月3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4-4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A股股份,本次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本次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1.92元/股(含本数),若按回购总金额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92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8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9%。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实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尚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继续督促股东尽快作出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若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4、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董事长李向春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3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34元/股,2024年4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02元/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20%,且2024年4月22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2023年4月23日-2024年4月22日)公司股票最高收盘价格2.05元/股(2023年8月18日)的50%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1.92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择机出售,并在三年内全部出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的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尚未出售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均包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按回购价格上限1.92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最大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63万股-2,083万股,约占本公司截至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37%-0.4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9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083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9%。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出售,则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9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63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7%。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出售,则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4.58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3.0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18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23.31%。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以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约占总资产的2.74%,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58%,占比均较小。因此,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不会加大公司财务风险。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尚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继续督促股东尽快作出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董事长李向春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李向春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自查,提议人李向春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予以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回购方案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9)。
十三、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四、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事项无需再次开立回购专用账户。
十五、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的资金储备和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十六、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十七、相关风险提示
1、存在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等原因,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等原因,根据相关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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