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8 证券简称:巴比食品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0,143,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057,4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刘会平、丁仕梅、天津会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中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巴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2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0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2010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36元,但不包括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的限售股,即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7797068
特此公告。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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