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3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通线缆”)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保荐机构和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及资金安排,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将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归还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余额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将在到期日之前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35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为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人民币2,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业”)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Y-GLSX-2024-020)为华信精密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江西铜业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信精密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323,499,757.51元,净资产人民币78,536,985.62元,资产负债率75.72%。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531,727,501.21元,净利润人民币-2,730,591.36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江西铜业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得到有效清偿,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1. 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4年5月9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签署的借款、贴现、承兑、保函等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或协议。
2.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期间具有以下含义:
2.1.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提款日均不超过前述主合同期间的届满日。
2.1.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贴现/承兑/保函等业务,则乙方进行贴现/承兑/保函等的日期均不超过前述主合同期间的届满日。
2.1.3本合同项下所保证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前述期间截止日的限制。
2.2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最高额,金额(大写)贰仟万元整,即小写:?20,000,000。
2.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2.3.1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3.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2.3.3债权人与债务人终止主合同或债权人与债务人终止本合同;
2.3.4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2.3.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范围
4.1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及其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2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5. 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体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江西铜业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信精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债权人: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得到有效清偿,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1.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4年5月9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签署的借款、贴现、承兑、保函等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或协议。
2.被担保的主债权
2.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期间具有以下含义:
2.1.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提款日均不超过前述主合同期间的届满日。
2.1.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贴现/承兑/保函等业务,则乙方进行贴现/承兑/保函等的日期均不超过前述主合同期间的届满日。
2.1.3本合同项下所保证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前述期间截止日的限制。
2.2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最高额,金额(大写)贰仟万元整,即小写:?20,000,000。
2.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2.3.1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3.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2.3.3债权人与债务人终止主合同或债权人与债务人终止本合同;
2.3.4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2.3.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4.1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及其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2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5.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体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1,189,122,72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9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5,796,52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2%;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913,326,2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1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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