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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旗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0    

  转债代码:127081         债券简称:中旗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9日(星期四)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B座17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5,955,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9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5,938,1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93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20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6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183,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4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4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 《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 《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 《关于公司2024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叶可安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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