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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4-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9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9日上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研发中心一楼视频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建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5,070,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8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5,061,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8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3,168,0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158,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2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8%。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审议并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4,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议案6: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4,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议案7: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信贷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审议并通过《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1: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83,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议案12:《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议案1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5: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638,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5,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5,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6: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67,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65,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议案11关联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国、陈寅镐、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少岚已回避表决;议案12关联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国、陈寅镐、高宝矿业有限公司、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超、袁少岚、俞伟樑、施正军、袁其亮已回避表决;议案15关联股东袁少岚、施正军、袁其亮已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5、议案15、议案16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孟令奇、杜丽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2,489,2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27,957,575股减少为325,468,37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27,957,575元减少为325,468,375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关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每日8:30-11:30、13:3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袁少岚

  联系电话:0575-82738093

  传真:0575-82737556

  邮政编码:312369

  联系电子邮箱:ysl@zxchemgroup.com

  4、其他

  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在申报文件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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