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隆华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拟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30,000,0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预计派发64,500,002.7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此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30,000,0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0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8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公司股东韩志刚、韩润泽、单既锦、徐伟对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作出的相关减持承诺: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隆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隆华新材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0.07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10.07元/股调整为9.72元/股。(首次公开发行价10.07元/股,2021年度分红派息0.10元/股,2022年度分红派息0.10元/股,2023年度分红派息0.15元/股,计算过程为:10.07-0.10-0.10-0.15=9.72元/股。)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张月、耿玉林
咨询电话:0533-5208617
传真电话:0533-5208617
八、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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