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7层视频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韩方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同意子公司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程芳律师、吴晓朦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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